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甲与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6-18  当事人:   法官:李利岩   文号:(2009)卫民初字第626号

原告孙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乙,男,河南省电视台职工。

被告乔某某,男,成年。

原告孙某甲诉被告乔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4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用铲车为被告装车,被告尚欠原告装车费x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元。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出示的证明材料是:2008年2月3日被告出示的欠条一份。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装车费x元。

由于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认为该证明材料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孙某甲,乳名小涛。2007年原告用铲车给被告装货,被告欠原告x元装车费。后经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的装车费,应当清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乔某某支付给原告孙某甲装车费x元,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利岩

审判员宋复数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明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