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与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购房纠纷案

时间:1998-09-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一中民终字第150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8)一中民终字第15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三十四岁,汉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职员,注昌平县X镇温泉花园B区X单元六二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住所地昌平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二十九岁,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购房纠纷

上诉人谢某不服北京市昌平县人民法院(1997)昌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查清事实,依法重新处理。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谢某与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签订了购买温泉花园A底商搂四单元六二号房屋的售房协议书。协议约定该房建筑面积为九十三点八九平方米。每平方米一千九百二十八元三角六分,总价款为十八万一千零五十四元,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将房屋交付使用,如未按期交房,每延误一日按总房价的百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谢某按期交纳了购房款,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将房屋交付使用,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为一百零五点八二平方米,且房屋部分内装修与协议不符。一九九七年十二月,谢某以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装修违约金及温泉水未入户违约金共计六千六百二十一元零八分,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反诉,要求谢某补交超过合同面积的房款二万三千零五元三角三分,并给付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原审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判决;一、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赔偿谢某内装修费五百元。并给付谢某已付购房款十八万一千零五十四元二十天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二、谢某给付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增大面积的房款二万三千零五元三角三分,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执行。三、驳回双方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谢某给付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增大面积部分的房款三千元(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五元,由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负担一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谢某负担四百元(已交纳二百七十五元,余款于本凋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七十五元,由双方各负担七百三十七元五角(谢某已交纳,昌平县X镇工业企业总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刚

代理审判员潘洁

代理审判员张兰珠

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郑艳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