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盟森林大队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处罚决定案

时间:2003-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阿行再字第01号

阿拉善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3)阿行再字第X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拉善盟森林大队。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柴某,该大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沈红梅,阿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孔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某,该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振华,阿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盟森警大队与被申请人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国防动员委员会阿拉善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不服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02)阿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0三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2003)阿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9月,原告阿拉善盟森林警察大队投资70万元新建1080平方米办公大楼一幢,被告阿拉善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1992)X号文件、内政发(1992)X号文件向其征收人防建设费2.1万元。原告缴纳了5000元后,尚欠部分再未缴纳。2002年4月9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2002)阿人告字第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02年5月14日,被告又下发了(2002)阿人罚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原告限期交纳人防建设资金1.6万元、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以原告系军事机关,不是缴纳人防费的主体,被告所作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诉至阿左旗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阿拉善盟人防办公室所作的处罚决定。阿左旗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十月六日作出阿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原告系军事机关,其所建楼房不属新建民用建筑,故其不是缴纳人防建设资金的主体,故判决撤销阿盟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并由阿盟人防办返还已收取的人防建设资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阿拉善盟人防办公室不服,以阿拉善盟森林警察大队虽属军事机构,但属当地驻军,其所建楼房属新建民用建筑,理应交纳人防建设费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作出(2003)阿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文件,阿盟森林警察大队虽系军事机构,但仍属于收取人防建设资金的范围,故判决,撤销阿左旗人民法院(2002)阿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维持阿盟人防办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再审人阿拉善盟森林警察大队向本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是:

一、二审判决既认定申诉人系军事机构,同时又认定该军事机构的办公设施系新建民用建筑,这一认定显然是自相矛盾。

二、二审判决以申诉人的营房属于新建民用建筑,而适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1992)第X号文件是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被申请再审人阿拉善盟人防办公室辩称: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2003)阿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再审维持二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二000年六月五日,申请再审人阿拉善盟森林警察大队以(2000)武内森阿大字第X号《关于新建办公大楼的报告》向阿拉善盟计划局申请立项,新建楼房一幢,但该楼房投入使用后,则用于该大队综合功能营房,包括作战指挥室、电台室、军械库和营房等。二00三年四月九日,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人防办公室向申请再审人送达了(2002)阿人告字第X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1992)第X号文件,内政发(1992)第X号文件向其征收人防建设费2.1万元,申请再审人缴纳了5000元后尚欠部分再未交纳。二00二年五月十四日,被申请人又发了(2002)阿人告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再审人未按《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交纳人防建设费尚欠的部分1.6万元,给予申请再审人限期交纳人防建设资金1.6万元,同时罚款1.6万元的行政处罚。申请再审人不服,遂引发双方诉讼,故一、二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1992)X号文件的规定,人防重点城市永久性新建民用建筑,不论规模大小、投资来源,也不论是中央或外省市驻内蒙单位,包括驻军,均属于收取人防资金的范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1992)第X号文件和(1992)第X号文件中所指当地驻军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是当地驻军用于非军事目的的行政办公大楼和其他相关建筑,而不应当包括像申请再审人用于作战、指挥、电台通讯、军械库和营房等属于军事设施的建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二条之规定,申请再审人所建楼房属于军事设施,而不属于新建民用建筑。

申请再审人阿拉善盟森林警察大队在建楼申报立项时虽然使用了新建办公大楼的文字形式,但其所建目的显然不是用于行政办公用途。因此,本院(2003)阿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申请再审人的楼房属于新建民用建筑而适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办发(1992)第X号文件显然是错误的。

申请再审人阿拉善盟森林警察大队提出的申诉理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3)阿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02)阿左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吴永祥

审判员和盛菊

审判员苏雅拉达来

二00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道日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