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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19  当事人:   法官:朱金礼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5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49岁。

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丘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商丘市梁园区粮食局的委托代理人闫素梅,被上诉人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林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09)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朱金礼

审判员彭世峰

代理审判员刘某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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