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尹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03  当事人:   法官:刘运喜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293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海成,湖南方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彭某,女,汉族,成年人,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尹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运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利华、唐佑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7年11月10日,被告尹某某借原告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分,借款期限8个月;2007年11月13日,被告尹某某借原告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分,借款期限1年;2007年12月5日,被告尹某某借原告人民币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分,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08年9月10日偿还原告本金x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至今不予归还。在庭审中,原告考虑到月利率3分和5分的计算标准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对借款利率自愿按月利率24‰计算利息。截至2009年3月3日,被告尹某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其中2007年11月10日的借款本金为x元,利息x元;2007年11月13日的借款本金为x元,利息x元;2007年12月5日的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因被告尹某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相应利息。

两被告未予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欠条原件3份,用以证明尹某某于2007年11月10日

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分,借款期限8个月;被告于2007年11月13日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分,借款期限1年;被告于2007年12月5日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分,借款期限1年;

2邵东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尹某

群、彭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尹某某、彭某既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既不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反证,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尹某某与彭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11月10日,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5分,借款期限8个月。2007年11月13日,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分,借款期限1年;2007年12月5日,被告尹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分,借款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2008年9月10日,被告偿还原告于2007年11月10日所借款的本金x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予归还。庭审中,对双方原来约定的借款月利率3分和5分,原告自愿按月利率24‰计算利息。截至2009年3月3日止,被告尹某某,彭某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其中2007年11月10日的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2007年11月13日的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2007年12月5日的借款本金x元、利息x元)未予归还。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理应按期如数归还借款。现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息不予归还系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尹某某、彭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按低于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x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彭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截至2009年3月3日止的利息x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x元,财产保全费2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刘运喜

审判员王利华

审判员唐佑华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