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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诉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某,女,1924年生。

委托代理人卢中有,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女,1951年生。

被告胡某乙,女,1953年生。

被告胡某丙,男,1957年生。

被告胡某丁,女,1959年生。

被告胡某戊,男,1962年生。

被告胡某己,女,1963年生。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委托代理人卢中有、被告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胡某丁、胡某戊、胡某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某某诉称,我现已85岁高龄,年迈体弱,身患心脏病,常年用药,肢体不灵活,容易拉肚子,需人常年照顾。与老伴关系不和睦,依靠长子照顾也不是办法,为方便原告老有所养能平安度过晚年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300元,大病的药费由被告均摊。

被告胡某甲辩称,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我没意见,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

被告胡某乙辩称,我是妈妈的亲生女儿,无论日子多么清贫,赡养尽孝是应该的,只要我妈愿意我把我妈接到我家或者我去他家都行,用行动补偿她。她现在每月有1300多元的退休金,能满足她的生活需要。请求依法驳她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丙辩称,赡养老人是应尽的义务,我没有意见,法院判多少我给多少。

被告胡某丁辩称,我愿意赡养她,无论她到我家或是我去她家,她老人家每月有1300多元的退休工资,并有医保,其生活有来源,医疗有保障,不应再要子女的钱,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戊辩称,我和爱人都没有工作,生活靠打工为生,儿子正在上大学,家庭经济困难,我家还吃着低保。无论经济如何困难,我都愿意赡养她,到我家或我到她家去都行。因为她每个月有1300多元的退休金、有医保、生活有保障。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己辩称,我和爱人均已退休,每月几百元的收入,还要供养女儿上学,我身体有病,无法正常干活,家庭经济很困难。我母亲每月有1300多元的退休金,生活有保障,她的诉请我不同意,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婚后生育有长女胡某甲、次女胡某乙、三女胡某丁、四女胡某己、长子胡某丙、次子胡某戊6个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因家庭问题引起兄弟姐妹间产生矛盾,各持己见,相互不能理解致原告夫妻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原告以年老多病需常年照顾为由诉至我院,请求判令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300元,大病所花医疗费用由其子女均摊。

另查明,原告潘某某系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退休工人,每月有退休金1300多元,并参加有医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某某系退休工人,每月有1300多元的退休金,已高出2009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可支配收入x元全年的标准。要求其子女们每月再支付300元赡养费的诉请不妥,本院不予支持。要求子女承担医疗费用的诉请,应在花费发生后再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潘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起十五日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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