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3-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301号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成年人,汉族,现住(略)。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巧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3年2月18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约定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且被告刘某某于同一天在借条上将其以前未归还的360元借款一并注明。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刘某某于2008年1月22日归还原告借款2000元,并向原告书面承诺尚欠借款x元于2008年4月10日前还清。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x元及相关利息,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所欠的借款本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某于2003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同时另加360元。2008年1月22日,被告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元,其余借款被告刘某某书面承诺于2008年4月10日前还清。

2、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各项存款利率调整表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2002年2月21日至2004年10月29日整存整取三年的存款年利率为2.52%。

被告刘某某未予书面答辩。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反驳,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2003年2月18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借款x元,双方约定利息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刘某某于同一天在借条上注明另加360元。被告刘某某借款后,于2008年1月22日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元并书面承诺余款于2008年4月10日前还清。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刘某某至今未归还尚欠的借款及利息。

另查明,中国农业银行于2002年2月21日至2004年10月29日期间规定的整存整取三年的存款年利率为2.52%。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不及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某在借条上注明另加的360元,因原告不能证明此360元的性质,故在本案中不能按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相关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52%计算,其中从2003年2月18日起至2008年1月22日止按借款本金x元计算利息,从2008年1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借款本金x元计算利息)。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李巧军

二OO九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李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