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与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4-16  当事人:   法官:王利华   文号:(2009)邵东民初字第541号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唐佑华、人民陪审员姜传醉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被告尹某某于2007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每月付2000元,原告因需资金周转要求被告偿还本息时,被告以资紧张为由拒绝偿还,现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x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4月12日止,以后按10‰另计。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尹某某亲笔出具的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

被告未予书面答辩。

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经审查,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可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根据已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被告尹某某于2007年6月12日向原告李某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每月付利息2000元。2007年9月12日,被告付利息6000元,截至2009年4月12日止,被告尹某某欠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x元,双方酿成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欠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借款到期后,被告不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行为已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归还原告李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09年4月12日止的利息x元,以后利息按月利率1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案诉讼费4350元,由被告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审判长王利华

审判员唐佑华

人民陪审员姜传醉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