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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8-12-15  当事人:   法官:罗桂香   文号:〔2009〕巴刑初字第6号

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9月4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由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1月26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08年9月4日14时30分,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鄂x二轮摩托车司乘二人,从巴东县X镇X路驶往长江大桥方向,当行驶至巴山路X号门前时,将行人田某孟撞倒,造成田某孟倒地后头部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另查明,此事故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黄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就此事故造成的损害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l、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赔偿协议、巴东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者田某孟的身份信息表、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证明;2、证人向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巴东县公安局巴公法鉴字[2008]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从事道路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遇行人横过道路未有效避让,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被告人黄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不追究被告人黄某某的刑事责任。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08年12月15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罗桂香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覃方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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