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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李某己、韩某某、董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任某丙、李某丁、麻某某犯盗窃罪,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

被告人丁某某(绰号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丙(绰号黑蛋),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欧某某,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戊,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强奸罪于1988年5月28日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2年5月16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2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方良志,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绰号峰),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5日被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0年12月14日被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某庚,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毛毛),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3年1月27日被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2004年9月17日被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癸,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7月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2月28日被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2009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以豫检济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丁某某、李某己、韩某某、董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任某丙、李某丁、麻某某犯盗窃罪,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派检察员卢岳芹、黄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己、韩某某、董某某、任某丙、李某丁、麻某某、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及被告人任某丙、李某丁、韩某某、董某某、王某癸等人各自的辩护人欧某某、周某戊、方良志、周某庚、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指控:从2008年到2009年,被告人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韩某某、麻某某、董某某结伙盗窃机动车辆,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己、董某某、丁某某、韩某某、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九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李某己、韩某某、董某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杜某某、段某某、肖某某等人的陈某;被告人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韩某某、麻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辨认笔录等书证;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麻某某、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董某某辩称:没有伙同董某卫、尤念党盗窃豫x轿车。因为其朋友驾驶该赃车出事,没能赔偿董某卫、尤念党,所以他们陷害其盗窃了该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认定董某某盗窃的证据不足。

韩某某辩称:没有伙同任某丙和李某丁某南阳和焦某盗窃豫x和豫x两辆现代途胜轿车,当时任某丙和李某丁某盗窃时,其不知情,也未参与。其辩护人认为指控韩某某在南阳盗窃的证据不足。在犯罪中,韩某某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应当减轻处罚。

任某丙的辩护人认为:任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李某丁某辩护人认为:李某丁某贯遵纪守法,且有认罪态度好、自首、重大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请法院在数额特别巨大的幅度内降格处理。

王某癸的辩护人认为:王某癸认罪态度好,没有犯罪前科,并有自首情节,请法院予以单处罚金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2008年10月13日凌晨,丁某某伙同他人到汝阳市X村,将杜某某的五菱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2008年12月2日晚,丁某某、任某丙、麻某某到汝阳县金桥宾馆门口,将姬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盗走,后通过郭某某将该车卖掉。该车已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008年12月4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麻某某等人到博爱县中山大饭店院内,将王某凤的银灰色昌河北斗星汽车盗走出卖。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2008年12月8日晚,丁某某、任某丙、麻某某到巩义市人民医院,将张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盗走,后通过郭某某将车卖掉。该车已追回。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5、2008年12月16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麻某某到渑池县会盟小区五号楼下,将席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白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6、2008年12月25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麻某某到渑池县X街城关工商所过街楼下,将赵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长安之星面包车盗走出卖。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7、2009年1月10日晚,丁某某等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黄某楼招待所楼下,将薛某的牌照为豫x的本田飞度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8、2009年1月13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麻某某到巩义市钢厂家属院五号楼二单元楼下,将张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五菱阳光面包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9、2009年1月13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麻某某到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东关居委会花园街X号门前,将张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白色北斗星面包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0、2009年1月14日晚,丁某某等到巩义市钢厂钢苑小区X号楼X单元楼下,将孙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白色本田CRV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1、2009年1月16日凌晨,丁某某等到洛阳市西工区新天鹅大酒店门口北侧,将王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2、2009年1月18日凌晨,丁某某等到洛阳市洛龙区龙兴小区内,将焦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3、2009年2月21日晚,丁某某、任某丙、李某己到济源市X路西段某合网吧门前,将孙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后董某某将该车出卖。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4、2009年2月27日凌晨,任某丙等到孟津县电机厂对面摩托车专卖店门口,将许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后卖给李某己,李某己又将车卖给王某癸。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5、2009年3月1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己到济源市X路电业局收费大厅门前,将段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墨绿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后董某某将该车出卖。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6、2009年3月8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某嵩县X街新区别墅X排X单元后门,将陈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灰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7、2009年3月9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等到新安县新城惠安小区,将张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白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后卖给任某闹。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8、2009年3月9日凌晨,丁某某到洛阳市西工区X路银星公寓门口,将马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19、2009年3月12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某洛阳市西工区一品瀚景前路边的停车场,将马某某的牌照为陕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后卖给李某己,李某己又将该车出卖给他人。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0、2009年3月15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到沁阳市供销社家属院楼下,将张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北京现代途胜汽车盗走,后通过彭某某卖给了黄某壬。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1、2009年3月15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到沁阳市怀府花园X号门口,将李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广州本田雅阁轿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2、2009年3月17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某人到汝州市金世界步行街,将王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本田雅阁轿车盗走,后通过韩某某卖给了刘某辛。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3、2009年3月17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等到汝州市汝河宾馆门口,将徐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4、2009年3月20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某登封市X路与少林某交叉口北侧国谊旅社门口,将王某某的牌照为皖x的蓝色广州本田奥德赛商务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5、2009年3月27凌晨,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某到新安县310国道新城鸿寓快捷酒店门前,将林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后卖给任某国。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6、2009年4月3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到汝州市卷烟厂家属院,将李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7、2009年4月4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韩某某到南阳市X路皇家浴足门前,将杨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后丁某某将该车出卖。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8、2009年4月6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韩某某到焦某市山阳区山阳商城管委会办公室门口,将牛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后由李某己将该车出卖。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29、2009年4月8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等到济源市X路蓬莱阁洗浴中心门前,将石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0、2009年4月8日凌晨,丁某某、任某丙等到济源市长基国际广场X号楼前,将武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1、2009年4月13日凌晨,丁某某等到新密市X路X路居委会前一排西边,将李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本田CRV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2、2009年4月13日凌晨,丁某某等到新密市X路X号楼前,将郑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北斗星汽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3、2009年4月16日凌晨,丁某某等到三门峡卢氏县城金海岸宾馆门前,将王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4、2009年4月16日凌晨,丁某某等到卢氏县X乡南寺石某加油站,将任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黄某红岩金刚重型自卸货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5、2009年4月19日凌晨,丁某某等到济源市通用机械厂家属院X号楼前,将刘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6、2009年4月20日凌晨,丁某某等到舞钢市寺破湖滨大道工商局商品楼下,将冯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白色东风本田CRV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7、2009年4月20日凌晨,丁某某等到舞钢市X路东段某东,将梁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8、2009年4月20日凌晨,丁某某等到舞钢市X村,将刘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银灰色本田飞度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39、2009年4月23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某到焦某市X路铝厂家属院,将张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0、2009年4月24日凌晨,丁某某等到洛阳市X路X路交叉口玉珠商务酒店门前,将刘某某的牌照为鲁x的银灰色本田奥德赛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1、2009年4月24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某到洛阳市X路X街坊X号楼和X号楼之间,将王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普桑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2、2009年4月27日晚,任某丙、李某丁某到渑池县城团部斜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前,将刘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该车已追退。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3、2009年4月29日晚,任某丙、李某丁某到汝州市X路锦绣宾馆餐饮部前,将陈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x元。

44、2009年5月4日凌晨,任某丙、李某丁某到洛阳市X路星河国际华居楼下,将肖某某的牌照为豫x的本田奥德赛轿车盗走。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45、2008年的一天,李某己收购一辆银灰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后出卖。该车系梁某某2008年1月27日在登封市被盗的牌照为豫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46、2008年9月20日凌晨,李某己收购一辆普桑轿车,后出卖。该车系赵某某在洛阳市X路鸿泉宾馆对面河洛世家小区内被盗的牌照为豫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47、2008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己收购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后出卖。该车系杨某某2008年9月8日在洛阳市X路X号院内被盗的牌照为豫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48、2008年的一天,李某己收购一辆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后出卖。该车系乔某2008年11月1日晚在三门峡市湖滨区烟草大厦门口东侧停车区内被盗的牌照为豫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49、2008年冬天,李某己收购一辆银灰色本田奥德赛轿车,后出卖。该车系孙某某2008年8月16日在巩义市X路鼎泰花园X号船舱斜对面被盗的牌照为陕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50、2009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己收购一辆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后出卖。该车系高某某2009年1月26日在洛阳市X街坊X栋楼下被盗的牌照为晋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51、2009年3月份,李某己出卖一辆白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赃车。现已追回。经鉴定,价值x元。

52、2009年4月份,李某己收购一辆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后出卖。该车系李某某2009年3月13日在洛阳市X路X号西门围墙外东20米被盗的牌照为豫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53、2009年4月份,李某己收购一辆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轿车,后出卖。该车系李某某2009年2月11日在洛阳市西工区凯旋桥东边函玉茶社旁被盗的牌照为豫x轿车。现已追退。经鉴定,价值x元。

54、2009年4月份,李某己卖给张铁庄的朋友一辆黑色北京现代途胜越野车。现已追回。经鉴定,价值x元。

另查明:李某丁某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郭某某、麻某某、任某丙、韩某某,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李某己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董某某。彭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黄某壬抓获。王某癸主动退赃、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被害人陈某:被害人杜某某、姬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席某某、赵某某、薛某、张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焦某某、孙某某、许某某、段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马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徐某某、王某某、林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牛某某、石某某、武某某、李某某、郑某某、王某某、任某某、刘某某、冯某某、梁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梁某某、赵某某、杨某某、乔某、孙某某、高某某、李某某、李某某等人各自的五菱汽车、长安之星面包车、昌河北斗星轿车、本田飞度轿车、本田雅阁轿车、北京现代途胜轿车、本田CRV轿车、本田奥德赛轿车、红岩重型自卸车夜间停放在房前、路边、停车场等不同地点分别被盗。

2、被告人丁某某当庭对伙同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韩某某、麻某某等人从2008年到2009年期间,先后在河南汝阳市、博爱县、巩义市、渑池县、济源市、洛阳市、孟津县、嵩县、新安县、沁阳市、汝州市、登封市、南阳市、焦某市、新密市、卢氏县、舞钢市、三门峡市等地采用部分人望风,部分人用锥子撬开车门,用钢锥强行点火或用解码器点火等方式先后盗窃了停放在不同地点的五菱汽车、桑塔纳轿车、长安之星面包车、昌河北斗星轿车、本田飞度轿车、本田雅阁轿车、北京现代途胜轿车、本田CRV轿车、本田奥德赛轿车、红岩重型自卸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供述的作案地点、作案手段、参与人员、盗窃的车辆型号等情况和同案犯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麻某某等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3、被告人李某丁某述:2009年4月4日凌晨和4月6日凌晨伙同任某丙在南阳中州东路皇家浴足门前和焦某市山阳商城管委会办公室门前盗窃的豫x和豫x现代途胜轿车时,韩某某均在望风。该供述和韩某某、任某丙在侦查阶段某供述相互印证。

4、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某人辨认出各自在不同时间,伙同不同的被告人,盗窃不同车辆的犯罪地点。被告人在辨认笔录中指出的盗窃地点和被害人杜某某、姬某某等人陈某的被盗车辆的地点完全吻合。

5、发还物品清单载明:公安机关已将部分被盗车辆返还给了被害人张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等人。

6、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了被盗的五菱汽车、桑塔纳轿车、长安之星面包车、昌河北斗星轿车、本田飞度轿车、本田雅阁轿车、北京现代途胜轿车、本田CRV轿车、本田奥德赛轿车、红岩重型自卸车等车的价格。

7、济水分局刑警队出具立功证明证实:李某丁某案后协助抓捕了麻某某、任某丙、韩某某、郭某某。王某癸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李某己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董某某。彭某某配合公安机关将黄某壬抓获。

8、宜阳县人民法院(1998)法刑一字第X号判决书和三门峡监狱的释放证明:李某己因强奸罪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1992年5月16日刑满释放。

9、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03)西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和焦某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明:彭某某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2004年9月17日被释放。

10、汝阳县人民法院1999年2月12日所作(1999)汝少字第X号判决书证实:丁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1、洛阳市公安局西北隅派出所、济源市公安局济水分局出具抓获证明证实:丁某某、李某己、李某丁、董某某、刘某辛分别于2009年4月30日、5月12日、6月1日、6月11日、7月28日被抓获。任某丙、麻某某、韩某某、郭某某于2009年6月2日被抓获。黄某壬、彭某某于2009年6月12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韩某某、麻某某采取秘密手段某次窃取他人车辆,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其中丁某某盗窃33辆,价值x元;任某丙盗窃29辆,价值x元;李某丁某窃19辆,价值x元;李某己盗窃5辆,价值x元;韩某某盗窃2辆,价值x元;麻某某盗窃7辆,价值x元;李某己、董某某、丁某某、韩某某、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李某己销售赃车13辆,价值x元;董某某销售赃车2辆,价值x元;丁某某销售赃车1辆,价值x元;韩某某销售赃车1辆,价值x元;刘某辛收购赃车1辆,价值x元;彭某某销售赃车1辆,黄某壬收购赃车1辆,价值均为x元;王某癸收购赃车1辆,价值x元;郭某某销售赃车2辆,价值x元。公诉机关指控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韩某某、麻某某等人犯盗窃罪,指控董某某、丁某某、韩某某、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李某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数额应为x元,公诉机关对此的指控不当,应予纠正。彭某某曾因妨害公务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应当认定为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李某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董某某,彭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黄某壬,均构成一般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丁某某、李某丁、李某己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的部分罪行,酌情从轻处罚。丁某某、任某丙、李某丁、李某己、麻某某、刘某辛、彭某某、黄某壬、王某癸、郭某某、董某某等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郭某某、王某癸、麻某某、彭某某、刘某辛家属主动交纳部分罚金,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韩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韩某某没有参与盗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韩某某本人在公安阶段某任某丙和李某丁某南阳和焦某盗窃时,其在望风的事实供认不讳,且和李某丁、任某丙在侦查阶段某作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鉴于韩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关于董某某和其辩护人提出的没有伙同董某卫、尤念党盗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尤念党和董某卫的供述:在该起盗窃中当时去的还有一个叫小利的人,目前该人并未到案,因此根据现有证据,认定董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不足。对董某某和其辩护人的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任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任某丙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任某丙多次参与盗窃,并在多起盗窃犯罪中采用破坏性手段某施盗窃,所起作用明显,应当认定为主犯。

关于李某丁某王某癸的辩护人提出的李某丁某重大立功,王某癸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建议对李某丁某轻处罚,对王某癸单处罚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李某丁某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任某丙、韩某某、麻某某、郭某某,其协助抓获任某丙的行为已构成重大立功,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协助抓获韩某某、麻某某、郭某某的行为又构成了一般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癸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另外,王某癸还有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主动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因此,辩护人提出的对李某丁某轻处罚,对王某癸单处罚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任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李某丁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某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十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2日至2028年5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至2021年6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1日至2011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刘某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0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黄某壬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某癸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十二、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2日起至2010年2月1日止。)

十三、对被告人丁某某等人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洲

审判员王某玖

审判员刘某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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