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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吴某某与被上诉人株洲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时间:2009-07-05  当事人:   法官:陈蓉   文号:(2009)株中法民二终字第51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公司副总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审第三人盛某某,男,XXXX年XXX月XX日出生,汉族,x公司股东,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株洲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二00九年五月七日作出的(2009)株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生效、上诉人不是适格的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某于二OO九年七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吴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蓉

代理审判员李诚

代理审判员成静

二○○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李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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