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符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魏某,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09)228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雄、李弘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某及其辩护人魏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10日17时40分,被告人符某某驾驶豫x解放重型货车沿311国道自南向北行至西峡县X镇X路段,越线行驶中其车辆左后轮碰住相对方向向××驾驶的豫x宗申150两轮摩托车,至向××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符某某未停车继续前行,行驶至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双龙巡警中队门口路段时被接到报案的一名交警拦下,交警在拦截其他车辆过程中,被告人符某某向交警交待其在前边挂住一辆摩托车,交警将被告人符某某带走并进行了讯问,符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西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符某某越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逃逸,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王××、王××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报案证明、抓获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图片、死亡医学证明书、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其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在交警对其拦截并在拦截其他车辆的过程中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魏某提出被告人符某某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悖,不予采信。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让江

审判员王建涛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