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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x诉王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桂x。

被告王x。

委托代理人余x。

原告桂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桔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桂x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恋,198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桂x。婚后不久,被告就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淡漠为由提出离婚。但原告考虑孩子年幼不同意离婚,被告自此不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原告无奈于2009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万元给被告。由于家庭收入大部分掌控在被告手里,被告拒不提供,故离婚未成。息诉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

被告王x辩称,双方相识、恋爱、结婚、生育情况属实。原告所述被告在婚后不久提出离婚及不尽家庭责任不属实。原告好赌、不关心家庭且有外遇。被告不知道2009年原告撤诉的原因。原告和其他异性同居,偶尔回家,回家就强行要和被告同房,不让被告睡觉并殴打被告,被告无奈于2009年9月1日起到本市一家敬老院住了3个月,后来到浙江天台山的九华寺住,因身体不好于2010年6月1日回家。表示如果原告可以帮被告安排好居住问题,则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恋,1988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桂x。婚后双方夫妻关系一般。原告曾于2009年4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原告曾在外租房居住8个月,并与一异性结伴至海南旅游。被告因夫妻矛盾自2009年9月左右起离家在外居住,于2010年6月1日回家。

原告、被告、原被告之子桂x、原告的母亲共四人共同居住在由原告承租的本市浦东新区x室房屋内,该房屋为两室户。原、被告均表示没有能力解决离婚后的居住问题。

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出生证、租赁凭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现在双方之间尽管有一定的矛盾,但建立婚姻关系已达二十余年,双方均应当予以珍惜,努力维持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只要双方能够从大局出发,不计前嫌,积极沟通,双方是有和好的可能的。鉴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从原告无故在外租房居住及与其他异性单独结伴外出旅游的行为来看,原告在婚姻生活中行为有欠严谨,应当予以反醒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桂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桂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桔英

书记员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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