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双高公司诉思源公司欠款纠纷

时间:2009-07-20  当事人:   法官:刘振宽   文号:(2009)漯执字第27—1号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思源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双高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高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思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将原抵偿给双高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执行回转。

经本院审查:双高公司诉思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2000)漯经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源公司偿还双高公司征地款x.26元以及集资款x元。思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1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豫法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2月19日,双高公司依据(2001)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思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漯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裁定将思源公司(原漯河市特种泵厂)所属的漯(99)X号、面积56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69.23万元的价格抵偿给双高公司以清偿债务,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该宗土地一直被思源公司占有。

思源公司不服原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5)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1)豫法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和(2000)漯经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200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06)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源公司偿还双高公司征地款x.26元及利息。双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6)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2008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源公司偿还双高公司征地款x.26元及利息。双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双高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原判决已被撤销,思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思源公司已依照(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履行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漯河双高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01)字第X号、面积56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返还归漯河市思源泵机有限公司(原漯河市特种泵厂)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振宽

执行员杨国庆

执行员吴波宁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伟超(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