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漯河市思源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双高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高公司)。住所地:漯河市X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思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将原抵偿给双高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执行回转。
经本院审查:双高公司诉思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7月5日作出(2000)漯经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源公司偿还双高公司征地款x.26元以及集资款x元。思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1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豫法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1年2月19日,双高公司依据(2001)豫法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思源公司,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1年7月27日作出(2001)漯法执字第X号裁定书,裁定将思源公司(原漯河市特种泵厂)所属的漯(99)X号、面积56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69.23万元的价格抵偿给双高公司以清偿债务,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但该宗土地一直被思源公司占有。
思源公司不服原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5日作出(2005)豫法民再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1)豫法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和(2000)漯经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2006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06)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源公司偿还双高公司征地款x.26元及利息。双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06)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
2008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08)漯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思源公司偿还双高公司征地款x.26元及利息。双高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双高公司据以申请执行的原判决已被撤销,思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思源公司已依照(2009)豫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履行完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漯河双高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证号为漯国用(2001)字第X号、面积560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返还归漯河市思源泵机有限公司(原漯河市特种泵厂)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振宽
执行员杨国庆
执行员吴波宁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郭伟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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