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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与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09-01-13  当事人:   法官:丁湘宁   文号:(2008)芙民初字第2696号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金星,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X栋X楼。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给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工程款x元;

二、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x元的违约金;

三、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的请求;

四、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0元,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自愿负担;反诉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09年1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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