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X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金星,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内湖南景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X栋X楼。
法定代表人易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因与被告(反诉原告)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0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给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工程款x元;
二、如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则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x元的违约金;
三、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的请求;
四、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2957元,减半收取1478.50元,湖南望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麋峰装饰公司自愿负担;反诉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长沙蔚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09年1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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