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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x诉被告张x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X路X号。

委托代理人胥xx(系原告亲戚),女,X年X月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9A室。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原告徐xx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的委托代理人胥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公告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05年4月,被告以经商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至今未还。期间,虽经原告屡次催讨,但被告仍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张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被告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0元。2008年6月29日,被告对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徐xx人民币50万(伍拾万元正)此借款是2005年4月借的(用于本人做生意)”。被告在该借条上签名署期。此后,因被告未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

审理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人民币3,000元的诉讼请求。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常住人口登记表各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双方即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未还款,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xx借款人民币500,00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30元,由被告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谷丽云

审判员杨敏

代理审判员许培林

书记员丁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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