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23  当事人:   法官:姜耀辉   文号:(2009)长民初字第440号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2月28日,被告和她的丈夫张中保到我家借款5000元,约定利息年利3分,当时张中保给出的6500元欠据,约定1995年农历大年三十还款。1995年3月30日,被告自己到我家又借款2000元,约定年利3.5分计息,约定当年年底还款,被告本人给我出了一枚2700元的欠据。第一次借款说是买种子和化肥。第二次是张中保的母亲有病,他的哥兄弟摊的钱。张中保大约于2000年去世,这些钱始终未归还。被告继承了所有的遗产。现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9200元。

被告辩称,1995年我丈夫张中保分三次从原告处抬款6000元。每次2000元。都是张中保给出的欠据。当时约定年利3.5分。这些钱是给八十八乡的张金山抬的,后来张金山跑了,这些钱就没有还上。我也没有借钱,我没有偿还能力,我不同意还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原告妻子吴某杰的姑姑。被告丈夫张中保与原告有经济往来。1998年3月份张中保去世。庭审中原告提供借据两枚,一枚是借款人为张中保的6500元借据,另一枚是借款人为被告的2700元的借据。被告称张中保借据上的签字不是本人写的,手戳也不是本人的;有她名字的欠据不是她写的,她没给原告出过借据。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吉常司法[2009]文鉴字第8W-X号鉴定结论:1995年3月30日《借据》的字迹是吴某某所写。鉴定费1700元。

上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书证,吉林常春司法鉴定所笔迹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

本院认为,原告称张中保借款本息6500元,被告对此有异议,并对借据不予认可。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足,无法查清事实,故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被告从其处借款2700元借据,被告否认是其书写,但鉴定结论为被告所写,本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该款2700元被告应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7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500元的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第一项中的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鉴定费1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耀辉

人民陪审员李艳春

人民陪审员韩喜福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