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市邮政局,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代表人李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市四星客车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绍文,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长沙市邮政局、长沙市四星客车厂有限责任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0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8元,免交。
审判长李某丽
人民陪审员蔡厚成
人民陪审员殷英
二○○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童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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