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犯放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28岁。因涉嫌犯放火罪于2010年2月2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3月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放火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四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张××兄弟二人发生争执并厮打,后被围观群众劝开。当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想到自己与张××打架而生气,随后翻墙进入张××院内,将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打着火,用线拴住打火机保持火苗燃烧,将打火机扔到张××家卧室内的床上,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卧室内床上的被子被打火机点燃后引起室内起火,室内家电、家具等物品被烧毁,价值2693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肖×、程××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火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酒后因琐事与本村村民张××、张××兄弟二人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后被围观群众劝开。当晚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因与被害人张××发生打架之事而对张××产生怨恨,翻墙进入张××院内,将随身携带的气体打火机打着火,用线拴住打火机开关保持火苗燃烧,将正在燃烧的打火机扔到张××家卧室内的床上,后逃离现场。被害人张××卧室内床上的被子被打火机点燃后引燃室内其他物品,致使室内家电、家具、棉被、衣服等物品被烧毁。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张××家被烧毁的物品总价值2693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17日中午他喝醉了酒,睡到傍晚醒来,想起与张××兄弟二人打架的事,自己吃亏了,越想越生气,就想着用打火机去点燃张××家的房子。当晚7点多,他从家里拿了做针线活用的黑线和事先准备好的打火机,翻墙进入张××家院内,先把打火机打着火,然后用线绑住打火机开关,从开着的窗户把燃着的打火机扔到张××屋内的一张席梦思床上,当时打火机还燃着火苗。接着,他去跺张××家堂屋门,跺了三脚未跺开,就翻墙出去了。他从张××家出来后,就回家躺在床上休息了。

2、被害人张××的陈述,证明2010年2月17日下午,他在张某乙家玩,本村村民张某甲因其儿子买玩具与张某乙发生打架,他上前拉架,张某甲骂他,他就不再拉了,后张某甲在本村街上叫骂。当天下午5时许,他听别人说张某甲去了他家,他赶紧回家,走到大门口时,发现张某甲拿着一把剪刀从他家出来。他回到家听他妻子说,张某甲到他家找他了。随后,他妻子锁住门,他们一起去了他五弟张××家。当晚7点多,他和妻子抱着孩子回家,将要走到家门口时,发现他们家屋内冒出大量浓烟。他赶紧打开房门,进屋后发现卧室内大床起了大火,就急忙用水灭火。他妻子在外面喊人救火,后来过来很多人,一起用水把火扑灭了。他家被烧毁的物品包括席梦思床、棉被、彩电、衣服等。另证明,当时他发现自家房门有被跺的痕迹。

3、被害人吴××(被害人张××之妻)的证言,所证明内容与被害人张××的陈述基本一致。

4、证人张××(被害人张××之弟)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7日下午4点多,他起床后听到大门外有人吵闹,出去看到张某甲骂其儿子在哪买的玩具枪,并用脚跺其儿子。他上前拉住张某甲的儿子,不让张某甲再打了。张某甲抓住他的衣领把他甩到一旁,并骂他妻子为啥在这里卖东西,还要上前打他妻子。他与张某甲厮打起来,其他人把张某甲拉走了。张某甲走着骂着,说要弄死他。当晚7点多,他哥哥张××家的房子被人放火了。

5、证人程××(被害人张××弟媳)的证言,所证内容和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6、证人肖×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7日晚上7点多,张××的母亲到他家喊他,说张××家着火了。他急忙跑到张××家,看到张××提着桶到外面提水。当时张××家堂屋门开着,着火的是堂屋从东边数第二间房屋。他和其他人一起用水把火扑灭了。张××家被烧毁的物品有席梦思床、电视机、棉被、柜子、衣服等。

7、证人黄××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7日中午,袁××到她家走亲戚,她让张某甲陪袁××吃饭,二人喝了两瓶白酒。在喝酒期间,袁××给了张某甲的儿子张万有10元钱,张万有到张××的小卖部买了一把玩具枪。后来因为买枪的事,张某甲和张××发生了打架。

8、证人马××(被告人张某甲之妻)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7下午4时许,她听见外面有人吵架,出去看到张某甲在张××的五儿子张××的小卖部前面躺着,张××一家人在旁边站着。她去拉张某甲,张某甲好像喝醉了酒,后来本村人把张某甲拉回家。到家后她和张某甲都睡觉了,一直睡到第二天上午11时许,张某甲才起床,其间,张某甲一直未出家门。她睡觉过程中,听到有人喊救火,当时张某甲在家睡觉。

9、证人邵××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17日下午,张某甲酒后到吴××家问张××是否在家,吴××说不在家,张某甲就走了。

10、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11、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价值2693元。

12、上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局侦查人员在排查中将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抓获。

13、上蔡县公安局东岸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张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等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除证人马鲜花证明案发当天下午4点多至次日上午,张某甲在家睡觉,一直未出家门的事实外,所证明其他内容,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琐事与被害人张××发生纠纷,为报复被害人张××而故意纵火焚烧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的纵火行为致使被害人张××家庭财产遭受损失价值2693元,属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鉴于被告人张某甲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0日起至2014年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田继华

审判员黎爱香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丁小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