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甲、黄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

时间:2009-07-31  当事人:   法官:刘彦军   文号:(2009)乾民初字1319号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

被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

原告王某甲、黄某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们共生育六名子女,均已成家立业,生活较好。我们都已年老,身体多病,经常用药顶着。尤其是黄某患脑出血后遗症,我患颈椎病,现在打吊瓶。我二人均已丧失劳动能力,经济无来源。惟独被告不同意给赡养费,其他子女同意给付赡养费。请求判令被告每月给付我们二人赡养费各50元,医药费、丧葬费判由六个子女均摊。

被告王某乙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共生育子女六名,均已成家立业,且生活较好。二原告现体弱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子女尽赡养义务。另本年度赡养费六子女均已给付。

本院认为,二原告现年老体弱,需要子女尽赡养义务。其请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并分担日后病故的医药费及丧葬费,依法应予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乙自2010年始于每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王某甲、黄某赡养费各400元;

二、原告王某甲、黄某日后的医药费及丧葬费由被告王某乙分担六分之一。

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彦军

审判员徐久春

审判员温冰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江晓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