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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诉安阳市中医药学校教育行政许可行政判决书

时间:2009-08-06  当事人:   法官:吴宏丽   文号:(2009)北行初字第28号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河南省安阳市中医药学校,所在地安阳市北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安阳市中医药学校学生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军彦,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安阳市中医药学校要求颁发毕业证书一案,于2009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某某,被告安阳市中医药学校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王军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5年7月至2007年7月在被告安阳市中医药学校上学,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向原告颁发毕业证书,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颁发毕业证书并退还剩余书费。原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1、毕业生鉴定表中成绩表,2、毕业生鉴定表中学校鉴定意见。

被告辩称,邓某某系我校2005级乡村医生班学生,属半脱产培训,于2006年8月完成全部授课计划离校,按规定于2007年7月学校办理毕业手续且由班主任一次性发放。邓某07年9月30日来校办理手续时因保管毕业证人员不在而只领取了档案材料,毕业证书滞留学校应属其个人行为。原告要求退还剩余书费,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且被告不欠其书费。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1、乡医3班毕业档案领取签字登记;2、邓某某毕业证书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供证据材料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

审理查明:邓某某于2005年9月至2007年7月在安阳市中医药学校上学,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2007年9月30日,原告来校办理毕业手续,只在班主任处领走了档案材料,被告方以保管毕业证书的工作人员不在校为由而未将毕业证书发给原告,原告的毕业证书滞留学校。

本院认为,被告是国家批准设立的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向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的行政职权。被告称当时保管毕业证书人员外出而未将毕业证书发给原告的理由不能成立,该校未给原告颁发毕业证书的事实存在。鉴于原告毕业证书滞留学校且无不应发放情形,被告应将该毕业证书发给原告。原告要求退还剩余书费的诉求,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市中医药学校将邓某某毕业证书发给原告,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完毕。

驳回原告邓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宏丽

审判员鄯瑞敏

审判员王新海

二OO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崔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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