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靖西县德鑫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驭军,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靖西县德鑫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靖西县德鑫锰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诉讼保全费1620元,合计3692元,由原告株洲市创业塑胶有限公司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喻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