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有关子女的探望问题如何规定?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相关法律问题
- 有关海外中国人如何办理离婚手续问题. 2个回答0
- 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生活费问题 1个回答20
- 有关离婚的问题 2个回答0
- 外地户口老人投靠上海子女政策如何规定 2个回答0
- 夫妻关系破裂,女方提出离婚,财产如何分配?孩子抚养问题? 4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