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房地产 >> 查看资料

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住房制度改革过渡阶段的客观要求,国家的公共积累不可能向每个居民家庭无偿提供一套住房,因此必须调动单位和个人投资建房的积极性,通过三方共同努力,加快住房建设速度,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国家在改革中不是卸下其社会责任,而是将住房投资通过机制转换变为职工的货币工资,同时承担对社会保障用房的社会责任。
 2、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
住房改革的重心在于住房的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要引入商品化机制,而不是单纯地强调重在租房还是售房的具体形式。这就是把调整公房租金、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和合作建房一并作为房改的重要措施,即提租促售,以售带租,回收资金,加快建房,有机结合,互相促进。
3、坚持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
这是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的前提下,统一政策指导,又根据各地实际出发,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因此,也可称之为属地化政策。因地制宜,分散决策主要体现在确定房改的出台时间、步骤与力度、确定起步的方式、确定资金的统筹办法与数量方面。这就使得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时机,采取最合适的方式起步,能在地方政府权限内调动财政、税收、物价、房地产行政管理等部门进行配套改革。
 4、坚持机制转换原则
这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最重要原则,使房改沿着预定的目标前进,即达到商品化的目标。只有转换机制,实现住房的商品化,才能真正使住房建设资金形成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住房建设资金问题,加快住房建设速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