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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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与公正书,买卖或典方契证等能够证明争诉房屋属于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
该证据材料应表明产权人、房屋坐落的地点、间数、坐向、面积、房屋性质等问题。
二、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据材料。
如果是共有,应进一步提供该房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及各自的份额是多少的证据材料。
三、提供交纳房地产税的情况。
例如,纳税人的姓名、金额、纳税时间等证据材料。
四、提供自己履行房屋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情况的证据材料。
例如,何时翻建、扩建过该房等。说明争讼房屋在房屋改造中及其他政治运动中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压缩的有关事实。
五、提供争讼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据材料。
例如是长期占有还是短期占有,是居住还是营业,现在是否空闲等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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