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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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虽有医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伤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4)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1)一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死亡的。
(2)二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严重功能障碍或严重残废的。
(3)三级医疗事故:给病员造成了功能障碍或残废的。
医疗事故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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