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知识产权 >> 查看资料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从著作权人发表、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创作的作品而产生的财产权,它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的不可转让不同,是可以转让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下列财产权: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原件或者作品的复印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作品的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七、广播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的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三、获取报酬的权利。著作权人发表作品,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可依照约定或者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获取报酬的权利;
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洪静律师
上海静安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