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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平安集团即将挂牌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中信、平安集团即将挂牌 中信、平安集团即将挂牌
尽管金融混业和分业孰优孰劣及国内时机是否成熟还处于激烈争论之中;尽管相关法律还明令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即将挂牌的中国中信集团和中国平安集团实质上已突破了有关规定,走上了混业经营的路途。
  尝试混业对接国际
  在“入世”的催动下,金融业内对于混业经营的呼声与日高涨。原因很简单:国际金融巨头多混业经营,为客户提供全能型的服务。这些国际金融巨头进入中国后,虽受制于本土法律,但协同效应同样可以体现,因为各子体因同属于一个母公司而互相输送资源。这种以资本纽带为联结的资源输送远较其它名义的合作紧密得多。
  国内金融业在放眼全球金融界之后,混业的冲动和欲望与日俱增。随着国内证券行业、基金、保险和银行业的加速开放,国内金融业愈发渴求建立全能型的金融帝国。走曲线救国路线不乏其例,如中银、工商东亚等,但身份特别。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中信、光大和平安更被视作特例而存在。
  但这与数年前严令金融业分业时快刀斩乱麻的态度已然有别。这种先于法律而行事的背后绝不能脱离“入世”的促动。因为,最早的一项法律意义的分业强令《商业银行法》实施于1995年,至今不过7年。
  以分业的名义混业
  可以看出,正在亮相的金融混业体已完全不再是中国早前金融混业经营的翻版。1993年前,中国金融业的所谓混业经营是彻底的混合经营。不仅一家银行总行全资运作一家信托、证券、保险、房地产和餐饮等各业,甚至一家银行的分行或者支行内设立几个部门负责经营七十二行。一套人马多个牌子,混缠不清。银行将大量存款投资于各类实业,而保险公司却将保费收入投资房地产等,信托业更是除“信托”外无所不涉。
  1993年,金融业各主体被强令分业经营。1995年,《商业银行法》出台明文规定银行不得投资于除自用房产外的任何主体。1999年,《证券法》实施和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中国金融清晰的分业管理体制正式形成。
  在此期间,混业的主体们面临着分拆强令。尤其是平安更是倍感此方面的压力,因为与中信和光大相比,平安一直被业界视作“平民出身”。
  值得玩味的是,平安此次构建金融帝国即是在分业的政策命令下凭借分业的名义完成的。此前的太保集团也是打着产寿险分业的旗号。
  更准确的说,平安、太保及中国中信是借助资本的纽带掌控并涉足金融各业的主体,而不是不分彼此的金融融合体。集团下属经营金融各业的子公司均拥有独立地位的法人,且接受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并不受制于母公司。这种建立在专业分工基础之上的混业可称之为“合业”经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髓始终贯穿其中。
  这就是以分业名义实现的混业经营新模式。
  尝试更需加厚防火墙
  金融混业无疑是发展的方向,中国平安和中国中信正代表着这种方向。但是毋庸置疑,目前中国金融业还不具备一窝蜂地从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条件。
  首先,金融各业主体还需下苦功强身健骨,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控机制。
  其次,监管手段和水平及法律制度还有待提升和完善。目前相对于分业之初而拟定的法律条文已明显滞后,而分业监管的模式更需要强化联合监管的手段。一些本身就存在种种问题的金融主体如果一味地强调混业经营,即如两个火球融合,火势必定更大。
  即便已获准尝试混业经营模式的先行者也未必很乐观。中国金融业各主体毕竟太弱小,自身的遗留问题不少。最近花旗集团的遭遇安然案就是前车之鉴。在安然案中,花旗集团旗下的银行向安然大量放贷、投行则大量持有安然债券和股票,如果其旗下的旅行者保险集团再巨额承保安然的话,足可以达到“一损俱损”的局面。这就是资源共享的负面效应。这是针对金融集团经营而产生的风险。
  在金融各业尚不太规范之际,尝试混业的中国金融业尤其应构建有效的防火墙。如果“防火墙”不足以防火,金融混业还将带来更大的市场风险。与此同时,混业经营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如果金融集团内的银行既给一家上市公司提供贷款,其旗下的投行又经营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买卖,已结成利益共同体的集团各主体将很难确保其客观公正,其给大众的投资建议就很难保证是独立客观。这种交易一旦东窗事发,就会对该集团造成致命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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