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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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2008年2月26日发布的《2007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及2008年2月15日《2008年河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我省2008年或2008年一审辩论终结前发生的交通事故及人身赔偿案件适用的2007年全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7.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826.72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851.60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676.41元;
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1000元。
以上数据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办)理有关案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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