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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装运、索赔条款)需注意!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主要应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装运通知、分批和转船等项内容。这些内容都应订得合理明确,有些商品需要装在水线以下,有的商品需要远离锅炉房,有些易碎商品需要装在甲板舱而不适宜装在底层舱,以免堆层高而被压碎等,都应提出具体要求。由于发货人或承运人未经收货人同意,擅自改变发货条款,或转船、转港,甚至在转港时变更包装形式的情况常有发生,不但延长了装运期,有时还造成设备短缺、损坏,使收货人遭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在订装运条款时,注明如发生上述情况,责任方应承担经济赔偿。采用集装箱装运的货物仍然要订明符合规定的包装条款。
  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

  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订为45天、60天或90天,有些机电设备、技术设备和成套设备等商品,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较复杂,检验测试费时较长的,索赔有效期应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50天或180天。签订索赔有效期条款很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期开始计算的时间,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开始计算的时间可分为:装货日期开始,即从签发提单日期起算;进口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地港口锚地起算;抵岸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口岸的码头或浮筒时起算;卸毕日期开始,即全船货物卸毕之日起算。
  上述四种起算时间,以卸毕日期开始最为合理,对收、用货部门也最为有利。
  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质量问题而向卖方提赔的时间期限。对于在开箱检验中不易发现和测定到货的内在质量,不经一段时间的保存或使用,无法考查其质量性能的进口商品,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订明质量保证期。具体时间期限,应根据商品特点和贸易条件,一般情况订为1年,或1年6个月,起算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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