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合同(装运、索赔条款)需注意!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进口合同中的索赔条款应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条款,以便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检验验收工作,分清买卖双方的责任期限。索赔有效期是指买方对卖方未按合同约定要求提供商品时,买方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的时间期限。
索赔有效期的约定应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运输、检验条件等情况而定,一般商品订为45天、60天或90天,有些机电设备、技术设备和成套设备等商品,进口数量较多,技术条件较复杂,检验测试费时较长的,索赔有效期应适当延长,可订为120天、150天或180天。签订索赔有效期条款很重要的问题是索赔期开始计算的时间,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开始计算的时间可分为:装货日期开始,即从签发提单日期起算;进口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地港口锚地起算;抵岸日期开始,即承运船舶抵达到货口岸的码头或浮筒时起算;卸毕日期开始,即全船货物卸毕之日起算。
上述四种起算时间,以卸毕日期开始最为合理,对收、用货部门也最为有利。
质量保证期是指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货物后,在保存或使用中发现进口商品质量问题而向卖方提赔的时间期限。对于在开箱检验中不易发现和测定到货的内在质量,不经一段时间的保存或使用,无法考查其质量性能的进口商品,在对外签订合同时,应订明质量保证期。具体时间期限,应根据商品特点和贸易条件,一般情况订为1年,或1年6个月,起算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收货后检验、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提请借款人注意理解合同各条款的提示对非订本式合同是否有效力? 1个回答5
- 商标许可合同应注意哪些条款 3个回答0
- 个体户的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2个回答0
- 合同的注意事项 2个回答0
- 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 1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