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防骗手册 >> 查看资料

综合治理社会诚信问题刻不容缓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稳固的信用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我国要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在广泛倡导诚信观念的基础上培植和维护信誉,建立坚实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样才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提高经济效益,并以良好的形象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约束、惩治失信行为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加之配套的治理措施跟不上,因而失信用、无信誉、轻信义的不良风气时有发生。就经济领域而言,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不信守合同。合同至上、契约至上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守不守合同折射出企业的法律和诚信观念。资料表明,2000年全国工商机关查处欺诈等违法合同案5.2万件,涉及金额51亿元,2001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合同欺诈案5338起,涉案金额16.3亿元,其中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05起,与上年相比查处案件上升61%,罚款金额上升75.2%。
    2.逃废债务。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银行等5家商业银行开户的62656户改制企业,涉及贷款本息5792亿,其中经金融债权管理机构认定的逃废债企业32140户,占改制企业的51.29%,逃废银行贷款本息1851亿,占31.96%。

3.虚假广告。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调查,仅2001年1-8月全国共查处广告违法案件5万余件,停止发布违法或不规范广告2.6万余条,提出书面行政告诫6000余次,收缴违法印刷品广告9000多万份。甚至人命关天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广告也存在着严重的违法现象。
    4.假冒伪劣商品。当前制假售假现象不仅表现出数量巨大、品种繁多、范围广泛、后果严重的特点,而且已经呈现明显集团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甚至出现产供销“一条龙”的现象。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对制假售假总体现状的全国抽样调查表明,我国市场上的制假售假现象的危害程度已超过商品走私,成为仅次于贩毒的第二大社会公害。
    5.股市欺诈。股市欺诈手法可谓层出不穷,如虚假包装上市,披露虚假会计信息,股市“黑幕”*纵,利用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等融资方式,行“圈钱”之实等。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
    不讲诚信的不良风气的蔓延,将削弱社会信用基础,人为造成经营成本增加,经济纠纷增多,从而引发与经济相关的其他损害信用原则的社会行为和现象,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崩溃。因此综合治理社会诚信问题刻不容缓。
    治理社会诚信问题是一个长期、艰苦、不断完善的过程,其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基本目标是保持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一致性。不断强化人们的道德自律意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诚信机制及其保障体系。
    一、加强诚信理念的宣传教育
    由于道德自律是社会诚信制度的前提,因此应把诚信教育作为精神文明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应将诚信教育纳入素质教育的全过程,即从学龄前到就业前的整个受教育阶段,进行分层次的诚信道德教育。
    二、提升政府的协调和引导职能
    政府作为营造诚信环境的主体,在治理社会诚信问题的过程中应起到积极的协调、引导作用,特别要强调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在建立失信约束机制方面的责任,从而加快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文化,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
    1.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政府应加快职能转变,改变行为方式,通过完善立法,为商业化的信用机构在市场上开展信息的搜寻、保存、评估及相关的服务提供基本法律依据。利用政府的宏观优势,形成跨地区、跨行业、统一的网络化信用信息系统。
    2.建立企业的社会信用档案。由政府协调,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代码,汇集企业资信的征信到评估、查询、公示,形成完整的信息体系,建立各类企业的社会整体信用数据库。
    3.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政府应通过行政和经济手段,把分散在银行、工商机构的个人信息收集起来,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数据库。
  nbsp; 4.利用高新技术手段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加大对不讲信用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信用中介的作用行业协会的存在起到了前联企业后洽政府的作用,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具有双重代言人功能。同时作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在经济交易和仲裁中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信用中介机构是为社会提供信用服务的行业,政府应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为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的获取在法律上提供依据,使其有法可依,使之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四、加强社会诚信的法律保障
    虽然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在我国的一些法律中有所体现,但从实践看还需制定专门法律,尤其是有关规范银行、工商企业和个人提供真实性信用信息的法规,以及社会信用信息中介机构在收集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时的法律依据。这就要求有针对性地修改“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并相应制定“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法”和“信用信息使用法”等相关法规。
    五、强化新闻舆论的监督职能
    在建立社会诚信机制过程申,新闻舆论能起到有效的监督职能,政府应赋予其应有的正当权利,包括采访权、调查权和报道权。新闻工作者要敢于冲破各种阻力,对社会上的失信者和失信行为一查到底,进行深刻的揭露和无情的“曝光”,从而推动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
    总之,综合治理我国的社会诚信问题,应从加强教育入手,通过政府引导、法制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和信用中介作用,强化新闻舆论监督等方法来构筑全社会的诚信机制和体制。
    中国网2003年3月12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娟律师
浙江杭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