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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法治在线》:租车陷阱(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admin
郝公魁:肯定触犯法律,并且他们已经构成了售购赃物罪,就是他们知道这个车辆是赃物,或者不具体知道,但是他应当知道。比如说相关的手续、证明材料不完备、不充分。再一个,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这应当是属于应当知道,所以在法律上应该构成了售购赃款罪。
    主持人:会不会有一种说法是不知情者不为罪,我不知道这是赃车。

郝公魁:不知情者不为罪,善意收当也好,善意购买也好,有的时候是在对方蒙骗的情况下。像这里的情况好像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他根本就没有试图弄清楚它的来源,一看你卖的比较低,这不属于不知者不为过。他应当知道。
    主持人:如果说他们触犯法律的话,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郝公魁:按照我国刑法312条的规定,收购赃物犯罪,应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还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主持人:这个案子已经破了,这个车被抵押到典当好或者被个人非法收购,还能不能把车要回来?
    郝公魁:这是肯定能要回来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这个案子进行查证核实之后,予以扣押,然后追交,最后再返还给租赁公司。
    主持人:我觉得这个车先不说凌志高档车,一般的汽车大概的价钱也得十几万、二十万。像这种比较高档的消费品,我觉得租赁公司开展这项业务,应该说也带有一定的风险,自己应该非常明白。我记得我当年在北京租车的时候,对于什么时候租车,什么时候交还的时间限制,每个租赁公司都有严格的限制,我相信海口租赁公司也会有这样的制度。关键为什么是有这个制度还让骗子钻了空子?
    第一次租车,吴承哲就发现了租赁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只要有户口本,交上押金,不用担保,随便编个理由就可以把车租出来。于是吴承哲利用这些漏洞,开始了他疯狂的骗车计划:先是伪造户口本把车骗租出来,然后伪造车辆证件,将车划归到自己名下,随后吴承哲用低价将车典押或变卖。得来的钱,吴承哲一部分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办法”,交纳上一部车子的租金,一部分用来作为押金继续从车行骗车,其他的则用于挥霍。由于租车多,又能交得上租金,租赁公司对吴承哲的印象非常好。
    记者:他信誉怎样?
    租赁公司负责人::非常好。他非常热情,在这里我们没有感觉他就是一个骗子。
    随着吴承哲租车的增多,租赁公司对他这样的租车:“大户”,连户口本和身份证的原件都不要了,只要复印件就行。这样,吴承哲连伪造假身份证、户口本的手续都省掉了。
    主持人:这些骗子究竟是如何骗到车的。
    郝公魁:我觉得有这么几个目前原因。一个是手续过于简单,有的公司连担保人都不需要提供,仅仅根据一个身份证、工作证、户口本,也不加以核实。
    主持人:有的时候就弄复印件。
    郝公魁:对。这样就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第二,市场的假证随手就可以买到。这样也就为犯罪分子通过利用假证来骗租车辆提供了方便条件。
    主持人:确实我们看到骗子造了那么多复印的户口本或者身份证?
    郝公魁:第三,本身非常简单的租车的手续或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坚持的不好,比如说有一些面临着市场竞争,为了尽可能取悦于或者讨好于雇主,所以说手续越来越简化,漏洞也就越来越多。
    主持人:篱笆本来空子比较大,不太牢靠,但即使这样一个篱笆最后也没把门关上,很容易出事。
    主持人:有这几点就够了,骗子的骗局就可以顺利得逞。
    郝公魁:还有作为一个新的行业,管理机制没有形成,互相之间各自为政,互不沟通。犯罪分子可以在一家得逞之后,又一家一家骗,屡屡得逞,最后没有被发现。
    主持人:旅游市场发展成熟以后,自己可以联网,对于恶意刁难,可以上网……现在在海口一个城市,竟然可以到那家骗完之后再到那家去骗,这就暴露一个很大的问题。
    主持人:非常感谢郝教授。好,谢谢曲教授!在采访中,犯罪嫌疑人吴承哲告诉我们的记者说,他骗租的车越来越多,需要交的租金量也越来越大,他知道那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早晚有败露的时候,因此他整天生活在惶惶不安之中。行骗者终究难逃法网,受骗者也应当总结教训,查找漏洞,亡羊补牢。接下来的节目中,我们将与您一起探讨如何防范租车诈骗的话题。
    互动地带汽车租赁
    主持人:在我国租赁行业可以说是一个红红火火的新兴行业,目前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规范之前,租赁者该怎样避免一些风险,让我们来听听曾遇到过同样问题的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的经验:厦门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整个业务的流程,都可以用这套软件来完成,而且它会提醒你,什么时候车子到了租期以后,还没有来结算,这对我们今后风险防范就会有很大好处。
    主持人:除了在办公的软件上加以改进,出租人还应在其他地方注意防范,我们就汽车租赁工作中常遇到的一些问题,给您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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