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商品使用相同商标,同样侵权
发布日期:2009-04-22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妮妮”是浙江某童装公司的注册商标,专门用于其生产的系列儿童服装,市场知名度很高,产品十分畅销。安徽某鞋帽公司则是一家生产、销售儿童鞋帽的企业,因长期经营不善,已濒于倒闭。03年该企业进行了整顿,为重新打开市场,其擅自将自己生产的鞋帽全部更名为“妮妮”牌。在安徽某鞋帽公司看来,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而浙江某童装公司并不生产、销售任何儿童鞋帽,且童装与儿童鞋帽并非同一品种的商品,故他们没有侵犯浙江某童装公司的商标权。该鞋帽投放市场后,许多消费者均将其误认为是浙江某童装公司推出的新产品。
【张振合律师评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那么什么是“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相同商标”是指侵权商标与被侵权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则是指两者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被侵权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则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并且可以参考《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本案中,儿童服装和儿童鞋帽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关,属关联产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上则是相同的。该儿童鞋帽投放市场后,导致众多消费者将其误认为是浙江某童装公司推出的新产品,表明社会公众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况且,《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及《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亦将服装和鞋帽放在同一大类上。所以,安徽某鞋帽公司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浙江某童装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
张振合律师【民商法、经济法专家/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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