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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发布日期:2009-04-30    作者:陈剑峰律师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陈剑峰律师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包二奶”、“姘居”。 偶尔地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属于《刑法》制裁的对象。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种同居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了夫妻间相互对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不健康、不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
关于什么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多长时间算是持续和稳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暂时还没有作出相应的解释,由各级法院自由裁量。在地方,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了3个月视为持续和稳定,但这并没有在全国达成共识。我相信,随着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增多和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和总结,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在适当的时机对此做出更细致的解释,以利于司法的统一。


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简介:中共党员,1996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13年的律师执业经验,现为北京市泰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劳动争议纠纷(其中工伤赔偿尤为擅长)、婚姻继承纠纷、房产纠纷和刑事辩护。曾分别被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和北京市丰台区法律援助优秀律师。多次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盛情邀请,做客直播间,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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