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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抽逃出资罪

发布日期:2009-06-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抽逃出资罪的概述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抽逃出资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这里的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是指为;为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办人;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资的人。这里的发起人或股东也可以为单位,此处的单位只要符合发起人、股东的条件即可。
 
  犯罪客观方面。抽逃出资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抽逃出资的目的在于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以供他用。抽逃出资的动机是以出资之名,行欺诈之实,以达到不出资而获利。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实施了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抽逃出资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种种原因,在成立公司或在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许多情况并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运作,所以经常出现一些不正常的有瑕疵的公司设立情况,如真正投资的而没有持有权证,或被登记为股东,或登记为股东的,没有投资,并不享有股东的权利,承担义务等等,也就是学理上所说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借名股东和实名股东等现象。这些股东、发起人是否符合抽逃出资罪的主体条件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个规范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具有下列特征:
 
  1、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表明自己受公司章程的约束,事实上也是行为人作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际上履行了出资义务,这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股东不出资或出资不到位会使公司不能成立或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的公司文件中列名为股东,是表示股东资格中证权凭证。
 
  4、在公司成立之后取得公司董事长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该证书为物权凭证。
 
  5、被载入股东名册。该名册有权利推定力,被记载者可以无条件地主张股东资格。
 
  6、在公司中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股东权的结果。
 
  第1、2、4、6项是股东的实质特征;第3、5项是股东的形式特征。
 
  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或是按股东的形式特征确定,还是按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两者的综合特征来确定,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来确定,这样对打击那些抽逃出资的犯罪的人提供了有力保证,也对保护公司、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和维护国家的社会秩序提供了有力保障。有的学者认为抽逃出资罪的主体资格应按股东的形式特征来确定,以这种方式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打击面要比按股东的实质特征确定股东的主体资格要窄,更有利于证明。笔者的观点是应综合股东的实质特征和形式特征来确定股东主体的资格。
 
  (二)构成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
 
  (三)抽逃出资有哪些方式
 
  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本罪与其相关罪名的区别
 
  1、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而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两者的不同点归纳如下: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两罪虽然都是故意,但两者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
 
  (3)在客体方面,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出资义务,因此不以非法占有为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5)在犯罪对象上,本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2、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本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宽得多。
 
  (2)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本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3)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4)犯罪对象有所不同。本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指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3、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本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本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行为人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处罚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9年6月2日


【作者简介】
彭丁聪,云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现在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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