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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发展趋势

发布日期:2009-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英美法系国家的禁止双重危险,大陆法系国家称之为一事不再理,国际刑法中有时称之为“一罪不二审”、“一案不二理”等,其基本含义是一个人不能因同一行为或同一罪名受到两次或多次审判或处罚。目前各国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还存在一些分歧,但综观该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明显呈以下趋势:

    一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宪法化。其逐渐从刑事司法的一般原则转为宪法性原则,并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予以确立。

    近50多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宪法中对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出了规定(据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巴西奥尼教授考察,截至20世纪90年代初,该原则至少已在50多个国家的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如印度1947年宪法第20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因同一犯罪受一次以上的指控与处罚。”俄罗斯1993年宪法第50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起犯罪而再次被判刑”。与此同时,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9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1984年欧洲理事会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等,均将该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规定。

    二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相对化。其逐渐从绝对走向相对。

    在绝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国家都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启动追诉和审判程序。而在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下,对已经被判处无罪的被告人在发现新证据或其他法定的情况下,国家可以对该被告人以同一事实进行追诉。近现代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发源于英美,实行严格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不存在例外。近些年来,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平衡价值观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倾向于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如根据英国1996年《刑事程序和侦查法》第54条的规定,如果原无罪裁判是一项由于某人在有关诉讼程序中干扰或恐吓陪审员或证人而致,那么对原被作出无罪裁判的被告人可以重新进行审判。英国《2003年刑事司法法》规定,对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并且犯罪对被害人或者整个社会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故意杀人、强奸、贩毒等29种犯罪,在发现新的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无罪判决确实存在错误的情况下,允许对被判决人再次追究。

    三是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非主权化。其适用的范围不仅仅限于一国之内,而且逐渐突破国界和国家主权,在跨国刑事司法追诉竞合的情况下,也适用该原则。

    根据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例外的双重主权说,行使刑事审判权是国家主权最根本的属性,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如果没有条约规定,各国法院没有义务承认与执行其他国家作出的刑事裁判。因此,一国所作出的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裁判,另一国的法院没有义务承认其效力,完全有权根据同一事实对被告进行重新审判。近些年来,有的国家将该非主权化,完全承认外国法院的裁判,如荷兰和秘鲁等;有的国家是附条件的认可该原则在跨国间的适用,如法国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在北京举行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学大会通过了《国内和国际刑事司法管辖权竞合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决议》。该决议指出:“考虑到在全球化的时代,基于日益增长的跨国境犯罪和域外管辖的扩张,不同国家司法机关的刑事追诉活动同时或前后竞合的情形越来越多。” “考虑到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及最近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出现了国内司法机关与国际司法机关之间的纵向竞合,以及不同国际司法机关之间的横向竞合,导致了新的双重处罚问题。”为此,大会倡议“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一项人权应当适用于国际的或者跨国的层面。”据此有理由相信,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合作进一步开展,该原则的非主权化会逐步扩大。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宪法化、相对化和非主权化的三个发展趋势,实际上反映了当今世界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大主题的进一步发展。近几十年以来,犯罪现象尤其是恐怖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和腐败犯罪等在全球范围内日趋严重,许多国家都在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而该原则由绝对化走向相对化便是其加大打击犯罪力度的重要表现之一。但在现代法治国家,打击犯罪的同时也绝不能忽视人权保障。该原则体现了限制公权、恤刑慎罚、关爱民生等基本精神,闪烁着人权保障的基本思想。宪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该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得以确立便理所当然了。不仅如此,在跨国刑事司法追诉层面实现该原则的非主权化,还有助于这一原则更具有普遍性,从而加大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障。

    在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宪法化、相对化和非主权化的世界潮流下,我国面临的问题是要不要在国内立法上确立、如何确立该原则。对此,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政府已经于1998年签署了包含有该原则内容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积极创造条件批准该公约),去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上确立该原则。至于如何确立,可考虑分三步走:第一步,在今后修改刑诉法时,确立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当然,注意到该原则相对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打击犯罪的客观现状,我们同时也应考虑若干例外,即采用相对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第二步,逐步加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力度,在双边或多边协定中确立互相承认刑事裁判制度,逐渐实现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非主权化。第三步,将来条件成熟时,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宪法中予以规定,实现该原则的宪法化。

陈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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