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辨析
一、从一重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原则就是对想象竞合犯按照其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处刑最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这种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方法得到大陆法系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立法的支持。如德国刑法典第52条第1、2款规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法规,……只判处一个刑罚。”“触犯数个刑法法规的,依规定最重的法规为准。”日本刑法第54条第1款规定:“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按照其最重的刑罚处断。”法院先对这些罪中的每一个都分别决定刑罚,然后判决执行其中最重的一个。在德日的刑法理论上,“从一重处罚”的观点一直处于绝对通说的地位,即使是将想象竞合犯的本质视为实质数罪的学者也强调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处罚”的原则处理。这种意见在我国刑法理论也是通说,多数学者和教材在论及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时,都是持该种看法。
但这一处断原则因其可能产生的不公正而受到人们的指责。对想象竞合犯只从一重罪处理,对同一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其他轻罪的客体以及行为人犯轻罪的罪过都既往不咎,就使得想象竞合犯的处罚结果与单纯犯一重罪的刑事后果一样,这就损害了人们的公平观,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鉴于从一重处断原则所存在的上述缺陷,有学者提出了所谓“从一重重处断”原则作为补救。主张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应当选择行为所触犯的重罪名并适当从重,但不超过该刑种的法定刑最高限。
应当说从一重重处断原则具有一定的进步性,近年来也受到不少论者的追随,但其与“从一重处断”原则并没有本质的不同,不能有效地解决理论与实践中的问题,且会引起新的矛盾。首先,该说仍会导致刑罚的不公。因为,若根据重罪本身的情节应处相应刑幅中的最高刑,那么,“从重处罚”便失去可能。其次,在想象竞合犯中,重罪的量刑情节中不可能包括充足轻罪犯罪构成的构成要素,如何将重罪之外的轻罪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成为问题。第三,这一理论在逻辑上自相矛盾而难以克服:一方面,该说认为想象数罪是实质一罪,不能对一行为双重评价,因而只能以一罪处断;另一方面,该说又从刑罚之公正性出发,在择一重罪处罚同时又再从重处罚。这样,其刑罚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对重罪的刑罚和对其余轻罪的刑罚。这其实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了“双重”的刑罚评价。既然是实质的一罪,为何又要从重处罚;既然从重处罚,又如何坚持实际的一罪呢?“从一重重断”难以自圆其说。
三、数罪并罚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认为,对想象竞合犯应该根据其所触犯的数个罪名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处罚。这一观点在世界上得到了一些国家和地区刑法立法和司法的支持。我国澳门地区的刑法典规定:“一个行为符合数个不同罪状为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国的司法实践也倾向于实行数罪并罚,法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单一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之间互斥而不可协调,那么,单一行为可以实现两个犯罪”,“在此情况下,所谓的‘想象的数罪’被作为‘实际的数罪’处理。”另外,在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行为触犯数罪名也均实行数罪并罚。我国也有学者主张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是数罪,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对想象竞合犯适用数罪并罚原则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正义性的应有之意。所谓重复评价,表面上是对犯罪构成事实进行了重复使用,实际上是我们对存在的同一事实,所反映出来的不法内涵进行了重复考量,进而导致重复处罚。想象竞合犯作为现象虽然表现为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但是其本质上却是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侵犯了数个法益,反映了数个不法内涵和数个罪责内涵。而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恰是犯罪行为的本质,也是我们进行否定评价的基础——不管作为评价对象的行为有几个,只要不法内涵和罪责内涵呈显复数,也就相应具备了数罪的本质,就应当给予复数评价。因此,相比较而言,数罪并罚原则显得较为合理,其能够涵盖从一重处罚原则的合理内核,又能够消除从一重处罚原则具有的缺陷,故为笔者所赞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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