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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律师任景华解答股东诉讼问题

发布日期:2009-06-21    作者:任景华律师

一、什么叫股东诉讼?


  
  股东诉讼是指股东纯粹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向公司或者其他人提起的诉讼。
  股东诉讼的情形主要有:请求支付已经合法宣布的股利的诉讼;要求查阅公司账簿和有关记录的诉讼;要求保护新股认购优先权的诉讼;对妨碍行使表决权提起的诉讼;因违反股东之间的协议提起的诉讼;对股东转让股份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二、什么叫股东派生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公司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又称股东代表诉讼。
  而股东派生诉讼的情形主要有: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的违法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收受贿赂、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活动;
  董事、监事、高级职员和控制股东违反对公司所负的诚信义务或因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诉讼,如董事、监事、高级职员严重的玩忽职守、浪费公司资产、出卖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高级职员或控制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诉讼;
  公司股东对公司外部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等等。
  

三、什么是股东直接诉讼?


  所谓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的地位而向公司或董事等提起的诉讼。
  

四、公司并购,中小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往往是被动的旁观者和结果的接受者,一切活动由董事们主持。由于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法律从以下六个方面对中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1)强制要约。当并购方取得目标公司20%到30%的股份时,很容易左右目标公司,成为事实上的控方。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如一方已取得一个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股份,该方应向该公司的其余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2)公开要约,平等对待股东。收购者向所有股东发出的收购要约中的每一项条件,都平等的适用于同类股权的每一个股东。
  (3)公开信息,禁止欺诈和误导。收购方在发出收购要约时,必须将本身的情况、收购目的、收购价格、收购条件、对目标公司雇员安置、原有福利的安排等,作出公开告知。
  (4)禁止董事的不当行为。为防止董事损害股东利益,法律规定董事会在接到收购要约后,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该要约是否公平及合理一事,向董事会提供意见。该意见,及有关理由,还有董事会就是否接纳该要约而做出的建议,都一并公开予目标公司的股东知悉。
  (5)承诺撤回权。由于被收购公司的中小股东处于弱者地位,在整个收购要约有效期内,或收购要约成为无条件之前,中小股东即便先已承诺出售其所持的目标公司股票,仍有权撤销该承诺。
  (6)按比例平均分配。如果只是部分收购,当目标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票数量超过收购方拟收购的数量时,收购方应依同一比例从每位承诺股东手里购买。
  

五、股东可起诉上市公司有哪些情形?


  1.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生争议又无法协调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六、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首先,两者产生的根据不同。前者是基于公司股东地位;后者不仅享有公司股东法定资格,而且在满足诉讼前置程序后以自己名义作为公司代表人提起诉讼。其次,两者行使的原因不同。前者是因为自身利益受到公司侵害而提起诉讼,后者则是出于公司利益受到公司机关成员或第三人侵害且在公司怠乎救济的情况下提起的诉讼。
  再次,两者行使的效力不同。前者不论胜诉抑或败诉,一切利益或不利益的归属原告股东;后者若为胜诉,则胜诉的利益归属公司;若为败诉,则对公司产生既判力,其他股东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代表诉讼,此败诉的费用由原告股东承担。
  最后,两者被告主体范围不同。前者诉讼中的被告或为公司,或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但不得为公司外的第三人;而后者诉讼中的被告可以为公司外的第三人,或为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公司不能成为实质意义上的被告。
  

七、公司破产股东权益如何保障?


  破产,是指公司(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按一定顺序和比例公平地偿还给债权人。
  一旦公司破产清算,首先受到补偿的不是投资者,而是债权人。当公司资不抵债的时候,显然你的权益无法得以保障,不得不承担由此而产生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破产应有一定的认识,在投资股票以前应对公司的状况有所了解。
  

八、什么是股东代位诉讼?


  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公司机关成员(如大股东、董事、经理)责任或保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公司利益而代公司提起的诉讼。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如下要求:
  1.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股东,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资格,在提起诉讼和进行代位诉讼时始终保持股东资格;
  2.股东在提起代位诉讼时应向监事会提出申请,必要时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有在申请被拒绝后才能代位诉讼,此为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
  3.由于代位诉讼的判决效力直接归属公司,因而公司既不能置身于案外,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宜列公司为名义上的被告,不得积极支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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