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沙滩上的游戏
发布日期:2003-12-0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立法者,你真行。
此乃题外话,万万不可冲淡本文的主题。本文欲分析的是,现今中国,有没有现代 《民法典》立足的制度空间。
我为了“科学地”进行分析,只好搬出《法国民法典》,又搬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书》及《地方法规汇编》。
为什么要搬出本国法律全书和汇编?因为它是《民法典》以后的落脚之地,《民法典》必须与法律规则体系中的邻居,具有一点点“睦邻友好关系”。
这种关系,仿佛不存在。
这就必须提到我曾经提到的观点,即在一个权力没有必要控制的社会里,权力根据自身需要,必然要蚕食人民的宪法权利,为了使权力凌驾与具体权利之上,在“操作”的层面,就需对民法规范进行渗透、误导和破坏;管理法制,乃是权力派往执行这一任务的使者。为了证明这个观点,本人另一篇文章《秋菊堕落引发的微观及宏观、表层及深层法律思考》作了具体说明;对民事法律这一现代社会主体性法律的“悲惨处境”, 表示了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深切关注。
“过度”的管理法制(规定“执法主体”权力的法律及法规、规章)如同一只只横行的螃蟹,它既伤害宪法,也伤害民法。因此在社会中,可以观察到,在对民事权利义务具体甄别时,许多时候必须听从管理法制的裁断。民事行为是否合法,侵权责任如何划分,民事纠纷如何了断,法院依据的是“主管部门”的管理法制是如何规定的。“螃蟹”整麽说,法院整麽做。律师打民事官司,不是研究民法原理和民法规定,而是研究管理法制和规定,到主管部门“取证”。行政性立法及立法解释、甚至司法解释,早已积 极地主动地“帮忙”,从从容容完成了对民法领域的鹊巢鸠占。
因此,笔者将《法国民法典》内容与我国部门法制的隶属关系作一点对比:
“身份证书”:公安法制(具体法律名称可查,本文略,下同);
“婚姻”:民政法制;
“收养子女”:民政法制;
“对教育的合法干预”:妇联法制;
“不动产”:土地法制;建设法制;
“用益权”树木用益问题:林业法制;
“债的清偿”:经贸法制等;
“买卖”:工商法制、消费者保护法制;
“待建不动产的买卖”:土地、建设法制;
“赌博及打赌”:公安法制;
……
管理法制已经全面地侵入到民事领域,民事活动的“管理权”,已经成为执法主体们的战利品。管理法制不仅表现为在立法者帮助下的立法侵占,也表现为在法律运用者 帮助下的运用优势,管理法制演变成为“民事实体法”。
立法者一年内要制定出《民法典》,可以预计的是,该年内不可能废除掉管理法制的侵扰性规定,因为它们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成果”;即使民法典颁行后,进行法律清理,但是我们分析一下,没有宪政体制的法制,可不可能完成对固化权力的管理法的清理。因此《民法典》纳入现有管理型法律体系内,如此近距离的靠着管理法制,这就如同美丽的维纳斯靠着登徒子先生,缺乏合适落脚的制度空间。
如果果真要造将出来,这必然是沙滩上玩的修造游戏。还是某骆驼说得好:你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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