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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诉的法理基础

发布日期:2003-11-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面对民事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然而,当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时候,该由谁提起诉讼来保护?这是目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其实,完全可以由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诉加以保护。

  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如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愿、不敢而未提起诉讼,往往形成无人起诉的局面。在我国现行立法框架下,审判权的启动具有绝对的消极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无人起诉,就无法启动诉讼程序,就无法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其结果必然是听任违法行为泛滥。因此,应由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民事公诉。民事公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职能行为和重要方式,其含义是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主体实施的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责任。民事公诉不仅具有现实基础,而且具有理论基础。

  一、民事公诉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应有之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亦有相同规定。理论上或实践中在界定或使用“公诉”的概念时,大多将其限制在刑事领域,将公诉权等同于刑事公诉权,仅指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追究犯罪的权力。事实上,公诉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基本内容之一,理应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方面发挥其作用。检察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将案件引入审判程序,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

  二、民事公诉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具有一致性

  民事诉讼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民事诉讼的目的直接体现了司法制度的目的。在诸多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中,如协商、仲裁等,民事诉讼属于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终局效力的制度。国家设置民事诉讼直接的、具体的目的就是解决民事纠纷,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不法行为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同时对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的身份,对此提起民事公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的目的。

  三、民事公诉与诉权理论相符合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民事公诉并不违背诉权理论。

  其一,诉权与实体权利不同。诉权产生的根据是民事纠纷,而纠纷表明是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关系出现了不正常状态,因而必须通过行使诉权,恢复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实现实体权利。诉权虽与实体权利有密切联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又独立于实体权利,无实体权利的当事人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当其权益受到监护人的侵害时,就得由无实体权利的监护人行使诉权。

  其二,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一定条件下能够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相分离,可以由非实体权利主体行使。此类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死亡公民的人格权和著作权保护;(2)侵权致人死亡的,死亡公民的继承人可以代其行使诉权;(3)死亡的旅客根据旅客运输合同等合同关系依法取得的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行使;(4)侵犯胎儿继承权的,胎儿的母亲可以行使诉权;(5)破产企业的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管理人,对与被管理的财产有关的诉讼有起诉权和应诉权;(6)遗嘱执行人及遗产保管人在因遗产发生的纠纷中,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7)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以及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由法律授权的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一些国家授权检察机关对其中的后三项有权提起诉讼,在这类诉讼中,检察机关不享有实体民事权利,也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是作为公益代表提起诉讼,引入审判程序,保护相关当事人的权利。

  四、民事公诉符合当事人理论的要求

  关于当事人的概念,主要有两种理论,一种是利害关系人学说,一种是程序当事人学说。利害关系人学说认为,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这就排除了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提起诉讼的可能性。程序当事人学说认为,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即原告和被告。至于起诉的人和被诉的人是不是民事权利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才能查明,在未查清以前承认其是当事人。按照程序当事人理论,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亦可以提起诉讼,这就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提供了理论依据。

  五、民事公诉不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

  民事主体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市场经济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要前提,法院的审判权应受当事人处分权的约束,即所谓“不告不理”。但任何权利都是有限制的,对于特殊的案件和事项不应适用处分原则,如事关公益的诉讼案件、公害案件等。自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机关就以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面目出现。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检察制度的根本所在。在所有国家机关中,检察机关是最合适的代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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