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有关分居问题的探讨
发布日期:2009-07-13 作者:王成律师
1、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一方主张分居的事实必须举证,除非对方认可,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事实很多,但情形各有不同。有的离家出走,有的被赶出家门,有的正式提出分居,有的分居则时断时续。因此在认定分居问题上还有注意两点:一、是时间要满两年;二、是要分居是因感情不和。
2、分居协议书虽然签订,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可其效力。
3、在涉外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分居协议、分居声明的态度,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因婚姻纠纷,按驻在国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或者作出分居声明,我国承认并协助执行的问题,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一般情况下认为,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照驻在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当地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要取得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但是该分居协议或者分居声明可以结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作为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使用。
4、分居期间的夫妻抚养及子女抚养问题。实际生活中,一方长期不回家并不给妻子及孩子生活费这类问题时有发生,《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由于我国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制度,并且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并无分居书面协议的约束,因此法律没有此类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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