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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09-07-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事先审查不严。有的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对借款入或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审查,只是简单地走过场、讲形式,在没有对债务人及其保证人认真调查的情况下,仓促放贷,以致于将来诉到法院时,因借款人或保证人、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不具备主体资格而使借款担保合同被确认为无效,给银行债权的实现带来损失和困难。2、丧失救济良机。银行等金融机构多在债务人或担保人下落不明、已无履行能力或担保物已灭失的情况下,还心存侥幸,希望能与债务人或担保人协商解决,在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而错过了最佳诉讼时机,影响爱案件的执行。3,约定管辖不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约定管辖常常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将来一旦出现问题形成诉讼,约定管辖的法院反而没有了管辖权,不得已只有到另外的法院起诉,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又影响了债权的及时清偿。4,企业破产、改制后银行债权难有保障。在企业破产、改制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侵害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本的现象。作为破产、改制企业主要债权人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制约企业上难有作为,这其中固然有我国关于企业破产、改制相关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也有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二、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经营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资信审查。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担保合同时,应对借款人、保证人进行全面,严格审查,进行资格认定,一方面确认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另一方面审查借款人,尤其是保证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正在正常经营,强化抵押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优化贷款质量。同时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对将要改制的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慎重放贷,做到防患于末然。

    2、慎签借款担保合同。(1)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时,应认真审查设定抵押的财产的所有权和财产状况,防止抵押财产已灭失或财产权不明晰的情况。另外,还应在抵押担保合同中设立专门条款对抵押财产进行约定,明确因抵押无效的责任承担问题;(2)在抵押和保证同时并存的情况下,在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中,只能是部分抵押担保,部分保证担保,决不可同时存在全部抵押、全部保证的债权;(3)如果签订的是保证担保合同,应在合同中设定专门条款或另签担保合同明确保证责任的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保证期限等条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应积极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来实现债权,如向法院提起诉讼、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等,以避免出现因时效期间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或因有关保证条款约定不明而产生的操作失误;(4)在展期合同或还款协议中应专设保证条款,对保证方式以及期间作出约定,或对抵押担保作出明确约定,对抵押财产进行重新审查和价值评估。

    3,通过合法途径及时补救。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和保证人仍无诚意履行还款义务时,应直接向约定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另外,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时,不宜采用支付令的手段实现债权,亦应向银行直接提起诉讼。

    4,正确应对企业破产、改制情况。银行等金融机构应优化服务手段,提高贷款质量,对改制的企业应慎重放贷,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加强与贷款企业的联系,多渠道地增加对贷款企业改制方案、清算方案等信息的了解,介入企业的破产、改制活动,确保金融债权的实现。

 作者:宫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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