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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抢夺手机的抢劫、抢夺罪案

发布日期:2009-07-29    作者:110网律师
基本案情: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光,分别于2005年6月、9月、12月,伙同张某、侯某等人,以借手机的名义,趁被害人不备,把被害人的手机抢走。后把手机卖掉挥霍。2005年11月8日,被告人李光伙同张某以胁迫的手段抢走李某的手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作为李光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法律文书: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光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光,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以抢劫罪、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李光属于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李光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光能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认罪态度很好。他的监护人积极退赃,主动赔偿被害人。     3、对于被告人李光参与的2005年12月7日的那起抢夺案件。在被告人杨某进网吧抢夺手机时,李光在外面打出租车等候杨某。此时,李光的家人来电话让李光回家。李光便离开犯罪现场回家去了。杨某在抢得手机走出网吧时,李光已经离开。由于杨某没人打出租车接应,才被被害人抓获。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李光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应当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4、对于李光参与的抢劫案件。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李光等人的犯罪属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抢劫,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较小。其犯罪目的为了自己上网、吃饭,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因此,对于李光的犯罪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本案对于被告人李光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希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被告予以公正的裁判。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要红志? 律师 ?           2006年5月30日 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点评:对于李光参与的抢劫案件。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李光等人的犯罪属于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抢劫,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较小。其犯罪目的为了自己上网、吃饭,情节明显轻微,危害后果较小。因此,对于李光的犯罪应当从轻处罚。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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