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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8-11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土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00九年三月十七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的管理,规范合同备案程序,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第124号令)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系列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
第三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同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淄政发(20099号文明确的职责范围,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凡通过依法招标确定的承发包双方(含分包双方)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直接发包的工程应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由合同双方共同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应当自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五条  施工系列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2007〉第56号令)、《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GF-2003-0213)、《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GF-2003-021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上述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和必要补充。
第六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
1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文本;
3
、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4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
1
、发包方的建设工程项目前期手续(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
、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淄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淄企业);
3
、建设工程报建证,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文本;
5
、廉政责任书和施工合同备案表;
6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七条 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通过招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
1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
、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3
、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4
、施工合同备案表;
5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直接分包的工程项目
1
、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
、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外地进淄施工登记备案证(外地进淄企业);
3
、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4
、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5
、工程量清单、报价书;
6
、施工合同备案表;
7
、实行担保的,提供担保合同或保函(核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八条 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和分包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中止的,也应按备案登记程序补办备案手续。
第九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核查申请备案的合同及资料。
合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二)合同中有无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禁止的内容;
(三)合同中实质性条款(包括建设规模、承发包范围及方式、工期、质量、价款等)是否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一致;
(四)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肢解发包;
(五)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时限是否合理,农民工工资是否按规定约定;
(六)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按规定相互提供工程担保;
(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规定计取;
(八)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期是否明确;
(九)分包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是否有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
(十)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收到合同备案资料后,发现施工合同或分包合同内容及合同签订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不符合合同备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合同备案资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令其依法改正。
第十一条 合同当事人收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责令其依法改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应将改正后的合同依据本办法备案程序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施工合同,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上加盖“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合同备案后,方可在《工程管理手册》上盖章。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备案合同的履约情况实施动态跟踪监管。依照建设规模和工程进度,确定跟踪阶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工程:基础阶段,进行第一次合同跟踪;主体阶段,进行第二次合同跟踪;工程竣工阶段,进行第三次合同跟踪;竣工后跟踪每半年一次,直至合同终止。
大型工程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开展不间断跟踪,确保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合同跟踪管理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有无转包、违法分包、肢解发包、挂靠承包等情况;
(二)是否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补充协议;
(三)工程款支付和使用情况。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单位是否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
(四)主要建材供应情况是否与合同一致;
(五)查看施工现场工程进度情况;
(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否按规定支付;
(七)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及返还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八)查看核对项目部人员配置情况。项目经理(建造师)在岗情况,施工现场项目经理(建造师)与中标时项目经理(建造师)是否一致。更换项目经理(建造师)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是否符合承担该工程项目规模的能力。各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与证书是否相符;
 
第十五条    对在合同跟踪管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下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意见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不改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在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公开曝光,并依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信息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件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检查表
附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跟踪管理意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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