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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问题不容忽视

发布日期:2009-09-03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之不幸在于夫妻二人不能携手到老,离婚之不幸又在于家庭的破裂,而对于子女来说这种不幸的感觉会来的尤为真切。不可否认,许多问题青年都是出身于单亲家庭。父母离婚大多会给孩子的心灵蒙上一层阴影,这种阴影对他们的生活和学习也会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甚至会影响到他们的一生。所以关于离婚子女的教育、抚养问题便为社会所特别重视,法律对这些问题也做出了最利于子女的规定。前文已经说过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问题,这里就只说一下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谁有权抚养子女     一般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子女的抚养问题。有争议起诉的,一般应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体现》(一下简称意见)箜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生活。但在以下情况下也可随父生活,即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该意见地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子女抚养权是可以因情况变化而发生变更的。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子女抚养权可以变更,即该《意见》死16条规定的:(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可见,法律是处处保障子女的将康成长的。
    如果母亲将子女的姓改姓继父姓的话,父母无权利以子女变更姓氏为由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如果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因此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抚养费应如何支付 案例回放:     小强的父母在小强四岁时离婚,小强跟着母亲生活,小强父亲也没有支付抚养费。因母亲没有工作,二人生活很清贫,尤其是在小强上学以后家里开支增加,母亲无奈找到小强父亲要求其分担小强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但小强父亲以离婚孩子已经不是自己的为由拒绝。小强母亲无奈起诉。 这里,有的人认为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就与子女没什么关系了,这种想法是绝对错误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强父亲应当给付小强生活费和教育费,并直到小强成年。这期间如果发生了一些客观的变化,例如:物价上涨、生病住院等使开支增加的,小强或者母亲还可以再要求小强父亲增加抚养费,这一点法律是支持的。 那么是不是只要子女年满18岁父或母一方就不必负担抚育费了呢?《意见》第 12出如下说明,成年子女在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还有,在子女十六岁时,如果他们自己能够赚钱养活自己的,抚养费就可以停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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