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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法律环境

发布日期:2009-10-09    作者:110网律师
 一、市场准入机制的完善        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能够进入市场,主要要有四个条件:
       一是责任机制方宽,也就是通常我们将的出资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是设立门槛要降低,即设立公司的条件要降低;三是减少国家强制性的规范,最主要表现为减少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允许公司有更多的意思自治的行为;四是税负方面的机制。公司法修订后,已经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但我国企业在税负方面仍然较高,造成现在企业如果不逃税,或者不避税,很难生存。
       二、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
       应当确定一个重要的法则,即不违法即为合法,任何不违反国家禁止性的规定都应该是合法的。这方面的法规,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三、市场风险防范的机制
       设立公司门槛的降低,对投资者是一个喜讯,投资者可以比较低的投资来设立公司,但是与这些公司打交道的一方,尤其是银行,风险却加大了。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市场的风险是固定的,也可以叫风险守恒定律,如果投资者的风险减少了,显然债权人的风险就加大了。所以银行需要更多的注意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法的修改呼吁我们应该更好地完善现代企业的信用档案制度和信用体系制度,提供更多丰富可行的的担保手段。
       四、市场退出机制
       主要是关于清算的制度和破产的制度。
       概括起来,在市场中如果我们能够方宽准入,我们在市场规定了那些是竞争法所禁止的行为,有黄牌和红牌的警告制度,再加大风险防范的机制,建立了更好的企业信用的档案,建立更广泛的担保机制,最后在退出机制、清算和破产里再完善,我们就会有一个更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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