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石首法院“6.17”案件判决上诉点分析
发布日期:2009-10-19 作者:鲁邦升律师
石首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涂晓玉、陈补生、王传淑、涂远华等人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涂远高系自杀身亡的情况下,为了实现无理要求,组织、煽动群众聚集闹事,王俊、童震等人积极参加,损毁财物,打砸车辆,殴打维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涂晓玉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法院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情节严重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从严惩处;对罪行较轻,犯罪后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分别适用了缓刑或者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综合案发时的有关新闻报道,我认为“石首法院认为‘涂晓玉、陈补生、王传淑、涂远华等人明知涂远高系自杀身亡’的这一判决理由,很可能存在依据不足、推理不充分”的瑕疵。因为按照新闻报道内容及公安机关在侦破本案时的实际作为来看,很难得出“涂晓玉、陈补生、王传淑、涂远华等人明知涂远高系自杀身亡”的结论。虽然该判决瑕疵影响不了案件性质,但毕竟是本判决存在的一大瑕疵,对此不容忽视。
若是普遍刑事案件,该瑕疵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按现在的法治环境,对此纠缠不休没有实质意义。但本案系社会热点案件,对本案的处理结果必然会引起全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的普遍关注。因此,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必须要具备高度的说服力,对证据的认证,必须要达到“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同时必须要让他人能得出“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结论,经得起任何人的任何推敲,否则很难说服社会,特别是新闻媒体。
因此,我认为石首法院这一判决理由存在的瑕疵,将是本案最佳的上诉点。辩护律师若是运用得好,利用新闻媒体的关注度为支点;以证据存在瑕疵为辩护的出发点;以案件存在的种种内幕为辩护的切入点;以‘情、理、法’的辩证关系为辩护的综合点;以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及政治效果高度统一的刑事政策为辩护的落脚点。紧抓瑕疵不放,完全可以达到“以点带面”的辩护效果,最终很可能会得出“石首法院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存在‘不确实、不充分’的结论,从而达到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上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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