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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发布日期:2009-10-26    作者:阎庆律师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释义]本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经贸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补充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 的定》 
      七、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依法追缴、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非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主要是过失,不存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但可能有间接故意的情况发生。本罪是追究国有单位失职人员的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前提须以“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及相关法律均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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