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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非因果关系的排除

发布日期:2009-10-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对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较为复杂,是实务操作中的一个难点,为此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排除规则。

    1、范围的特定性:在刑法上只有危害行为才可以是因果关系构成的原因,其他原因均不能引起因果关系的发生。

    2、内容的特定性: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必须是一个特定的过程,如集资诈骗罪中,行为人必须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造成了国家或个人较大的损失,

    3、行为的特定性,刑事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只能是犯罪行为所引起。

    刑法上非因果关系排的除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偶然性因素的排除

    所谓的偶然性因素说是指危害行为本身不是产生危害结果的唯一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的因素,从而合乎规律的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说甲预谋害乙,在甲实施犯罪过程中,恰逢乙的仇人丙经过,甲对丙进行致害之后,以为乙死亡,随即离去,其实乙并未死亡,这时乙的仇人丙将见乙已经苏醒。但是丙见状将乙拖至乙的住所,并将其手脚捆绑,随即离去,由于乙没有得到即使救治而死亡。本案中正是由于丙的偶然介入导致乙的死亡,那么甲和乙的死亡是否有存在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偶然因素。

    1、若偶然因素只是促使或加速危害结果的发生,偶然性因素则只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个可能性因素而不是必然性因素,那么此时偶然因素就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那本案来说,若丙并没有对乙进行捆绑,只是不去积极的救治乙,导致乙的死亡,那么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便具有因果关系,而丙的不作为对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若偶然因素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那么偶然因素就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上述案件为例,若丙发现乙还没有死亡,于是将乙手脚捆绑锁在屋内,那么丙的危害行为就是就会引起乙的死亡。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若偶然因素和先前行为共同构成危害结果发生的因素,偶然因素和危害结果就存在因果关系。还拿本案来讲,若甲殴打乙,使其晕死过去,丙随后也对乙进行殴打,后扬长而去,乙因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死去,那么甲和丙对乙的殴打行为是造成乙死亡的共同原因。甲与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共同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二、不法条件的排除

    不法条件是指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个原因,它独立危害行为,但是条件并不是造成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危害结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甲故意杀害乙,在杀害行为实施之后,逃离现场,路人将丙送到了医院,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使乙丧失了最佳的治疗机会,从而导致乙的死亡,从本案来看医院的医疗过失和乙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说危害条件和危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法条件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很多相似之处,如两者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两者都不同程度上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是两者之间还有很多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1、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危害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将远远大于条件。

    2、条件不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危害行为则是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3、条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而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因果关系更是一种客观上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条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从本案来说医院的的救治有很大的任意性,若路人不将乙送往医院,医院仍会死亡,若医院即使不存在过失,乙还会死亡,而最终导致乙死亡的原因是甲的致害。并且甲的致害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第三、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认定

    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直是颇有争议。但是目前大多数学者还是肯定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首先,从权利义务关系上看,如果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权利主体就不能享受权利,从而使法律关系受到伤害。其次,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一般表现为:如果没有该行为,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该作为是原因。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则表现为:如果行为人履行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故不履行义务是原因。二者虽然有形式上的差异,但因果联系的内容是相同的。

    很多不作为的因果关系并不是一眼就可以看的出来,其因果关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如甲为一工厂的锅炉工,乙和甲系同事,因为每次乙都提前来接替甲的班,可是一次,乙没有提前来,甲想着乙肯定提前来,于是就提前走了,而乙想着自己每次都提前去,所以也晚去一会,于是就晚到了一会,就在这中间发生了锅炉爆炸,那么甲和乙的不作为就构成犯罪,那么究竟是谁的不作为和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呢,由于不好界定锅炉发生事故的时间,所以也就很难界定谁的不作为和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正是因为不作为因果关系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所以我们在界定不作为因果关系的时候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发。

    1、在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和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一定的联系

    2、区分以外事件和犯罪行为,不能将以外事件所引起的事故和危害结果相联系。

    第四、在几个原因并存情况下,或者一个危害行为引起数个危害结果的同时,分析哪种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通常情况下,很多的危害结果系多个原因所致,因此,要分在这些诸多的原因中找出真正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因。同时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危害结果的同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

    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中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时,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要具体分析认定主要的结果,并以主要的结果来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牵扯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其认定过程也较为复杂,因此,我们在对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的时候,除了考虑上述排除规则之外,还要学会以哲学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如:分清主次,找准顺序等。

作者:  张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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