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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无罪推定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被判有罪之前,应视其为无罪。因此,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对无罪推定原则是不是适用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一直看法不一,争论激烈,甚至将其视为禁区。但是,在刑事证据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却是得到普遍承认的。

目前由该原则派生出来的与刑事证据有关的原则主要有:

    一、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是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分配的通俗说法。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只能是控诉机关,控诉机关必须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而被告人不负有举证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该原则的理念内涵是:控诉机关证实被告人有罪所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超出合理怀疑的程度,控诉机关不能使用法定的主观推定降低够罪证据的标准和作用。 

    二、 “疑罪从无”原则。所谓“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也就是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状态,身处或然,有无难定,即为疑罪。我国97刑诉法修改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疑罪从挂”的现象,表现为对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疑难案件,采取先挂起来拖着,对已被限制人生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实行长期的关押不予释放,造成了极坏的后果和恶劣影响。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正式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原则,它不仅是无罪推定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而且也是证据采信原则的重要依据,该原则强调证明有罪的责任必须由控诉机关来承担,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如果不能证实犯罪或者对收集到的证据用作定罪存有异议,则应该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解释和处理。罪轻罪重不能确定时,应定轻罪;有罪无罪不能确定时,应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在制度上有效的遏制了刑讯逼供的现象,使司法的文明与公正在机制上成为可能。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采用了该原则,因此,无罪推定可以说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司法准则。我国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由此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但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尚未确立完全的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还包括一系列必不可少的具体制度,如沉默权等制度,而这些制度正是我们所缺乏的,因此,还不能说我国已经全面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我国已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观念,已经越来越多的受到重视。作者:  范红爱 邹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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